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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真的比計程車好太多了


sinoaoi wrote:
沒有呢 當天晚上已...(恕刪)


UBER 會根據叫車人數 去調整計價 達到供需平恆


所以下雨天我都叫55688 比UBER便宜多了
現在UBER是「計程車業者」在說不合法。

理由非常可笑,認為公路法見解,他們計程車講了算,交通部官員講的不行。

60年前又不是日治時代,法條只要沒改,怎會到現在就失效。





這張是攜帶電子派車單 一樣被開




Anguguu wrote:
不要不懂裝懂好不好現...(恕刪)

domago wrote:
這張是攜帶電子派車...(恕刪)


少數有些租賃車業者撈過頭,原本相安無事,自己去跟UBER搞再一起,

害到其他沒跟UBER搞的業者遭殃。我朋友長期跟科技公司配合,

拿實體派車單照樣被開,目前申訴中,真的很冤!

租賃車需"租車者"向車行填寫租車單備查 如需駕駛 由乘客雇用

租賃車是出租汽車 如乘客不是與車行租車(例UBER叫車) 被查獲就是罰車行9000-90000

累犯最重可吊銷全車行租賃車牌 罰單車行不會吸收 要駕駛自行負擔

77-1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
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
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
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
照。

79-5
汽車及電車運輸業申請資格條件、立案程序、營運監督、業務範圍、營運
路線許可年限及營運應遵行事項與對汽車及電車運輸業之限制、禁止事項
及其違反之罰鍰、吊扣、吊銷車輛牌照或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要件
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101
汽車出租單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租車自行駕駛之駕駛人,小客車租賃應承租人之請求代僱之駕駛人及
承租人之姓名、地址、駕駛執照及身份證件號碼。
二、租車起訖日期、時間、車牌號碼及租車費用。
三、車輛之附屬設備及起租時碼表里程、燃油供應狀況。
四、租賃期間所駕駛車輛違反法令規定或車輛發生失竊、毀損或肇事事故
之通告及責任承擔。
五、租賃期間車輛中途發生故障,其檢修費用之計算及處理。
六、租車人不得利用所租車輛攬載客貨營業。
汽車出租單應交租車人隨身攜帶,以備查驗。但租賃期間一年以上之租車
人得免隨車攜帶汽車出租單。
Anguguu wrote:
不要不懂裝懂好不好現...(恕刪)


那個很懂的講完就射後不理了,不曉得功課做好了沒
底下新聞交通部官員,是說UBER合法,被開單是少什麼文件嗎?????




以租賃車之名 行公共運輸業之實 當然罰到你不要不要der
妖精狩獵者 wrote:
底下新聞交通部官員,...(恕刪)

杰哥含糊 wrote:
小弟是個高中生,今...(恕刪)


八年前,我從小港機場搭到松文街⋯⋯在地的一定知道這段路有多長⋯跳錶150
我搭的機場排班計程車⋯⋯⋯也是按表

最後375⋯⋯懂了吧⋯⋯

那是我最後一次在雙北以外的地方搭計程車
我不確定被開單的是以uber方式要接客人,還是其他租賃車以某些方式要接客人,然後稱自己是uber想逃避稽核。司機和乘客都會有電子派車單(乘客在登記信箱,司機在app裡,該司機不知道如何操作的話,就是不懂保護自己),所以不會有未攜帶的問題。另外,當稽核人員抽檢時,要一併出示受僱書。如果uber機場接送不合法,不會每天百台次的去排隊。一次是罰9000-90000元。
如果uber現在還是不合法,預計11月上街的會是uber司機和其工作人員,而不是計程車司機。特別是抽到機場籤的排班計程車。

Uber收費是以市場機制等方式,如果不能接受,就可以思考其他交通方式。

另外,桃機稽核權責,卻是台中製單開單!?能透露該車行地址縣市嗎?台中車特別跑到桃機等uber!接到桃園市機會超高,排三小時以上得到這成果,不太合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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