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mago wrote:這張是攜帶電子派車...(恕刪) 少數有些租賃車業者撈過頭,原本相安無事,自己去跟UBER搞再一起,害到其他沒跟UBER搞的業者遭殃。我朋友長期跟科技公司配合,拿實體派車單照樣被開,目前申訴中,真的很冤!
租賃車需"租車者"向車行填寫租車單備查 如需駕駛 由乘客雇用租賃車是出租汽車 如乘客不是與車行租車(例UBER叫車) 被查獲就是罰車行9000-90000累犯最重可吊銷全車行租賃車牌 罰單車行不會吸收 要駕駛自行負擔77-1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79-5汽車及電車運輸業申請資格條件、立案程序、營運監督、業務範圍、營運路線許可年限及營運應遵行事項與對汽車及電車運輸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吊扣、吊銷車輛牌照或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要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101汽車出租單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租車自行駕駛之駕駛人,小客車租賃應承租人之請求代僱之駕駛人及承租人之姓名、地址、駕駛執照及身份證件號碼。二、租車起訖日期、時間、車牌號碼及租車費用。三、車輛之附屬設備及起租時碼表里程、燃油供應狀況。四、租賃期間所駕駛車輛違反法令規定或車輛發生失竊、毀損或肇事事故之通告及責任承擔。五、租賃期間車輛中途發生故障,其檢修費用之計算及處理。六、租車人不得利用所租車輛攬載客貨營業。汽車出租單應交租車人隨身攜帶,以備查驗。但租賃期間一年以上之租車人得免隨車攜帶汽車出租單。
杰哥含糊 wrote:小弟是個高中生,今...(恕刪) 八年前,我從小港機場搭到松文街⋯⋯在地的一定知道這段路有多長⋯跳錶150我搭的機場排班計程車⋯⋯⋯也是按表最後375⋯⋯懂了吧⋯⋯那是我最後一次在雙北以外的地方搭計程車
我不確定被開單的是以uber方式要接客人,還是其他租賃車以某些方式要接客人,然後稱自己是uber想逃避稽核。司機和乘客都會有電子派車單(乘客在登記信箱,司機在app裡,該司機不知道如何操作的話,就是不懂保護自己),所以不會有未攜帶的問題。另外,當稽核人員抽檢時,要一併出示受僱書。如果uber機場接送不合法,不會每天百台次的去排隊。一次是罰9000-90000元。如果uber現在還是不合法,預計11月上街的會是uber司機和其工作人員,而不是計程車司機。特別是抽到機場籤的排班計程車。Uber收費是以市場機制等方式,如果不能接受,就可以思考其他交通方式。另外,桃機稽核權責,卻是台中製單開單!?能透露該車行地址縣市嗎?台中車特別跑到桃機等uber!接到桃園市機會超高,排三小時以上得到這成果,不太合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