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這些理賠項目本身就很有爭議,
例如:華南的條款上
喪葬費用及精神慰藉金:參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養之遺屬人數、生活程度及當地習慣等給付合理金額。
何謂合理金額?
又如:
補償費用:第三人之寵物、衣服、家畜、紀念品等因遭受損害,無法修理或恢復原狀得按實際損失協議理賠之。
好,衣服破了,要不要折舊?原價多少?原價的證明?
因為種種的項目,在法官判之前,保險公司只會開一個金額,無法接受就只能上法院給法官判,
判多少,保險公司就會賠多少。
而被保險人往往不滿的是,上法院常常伴隨著以刑逼民的狀況,所以被保險人都希望保險公司大方點,
但保險本身就是民事責任的轉移,
被保險人有沒有刑事,保險公司是不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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