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abox wrote:
我可沒搞錯喔~
是您接受車商所謂條文引導而不自覺,自動放棄了自己的一部分消費權益,配合車商的作法或想要的~
很多時候所謂的"公司規定或條文"並不代表有法律效用,如同前面所謂的自備機油切結書也是。
我再把前面舉例過的類似條文po上來:
不適用新車品質保證之事項:
新車於保證期間內未到經銷商服務據點實施1,000及5,000公里工資免費定期 保養以及每隔10,000公里或半年之有費定期保養而"導致"故障或損壞時,"不負補償責任"。(前提是車商需證明有導致的因果關係,也不敢不會寫整車喪失保固了喔)
以上就是條文用字遣詞的技巧,國外叫精準,符合上頭政府對消費者保障的相關法規下,可以方便往自己有利的方向判讀或引導一般消費者,所以才叫公司條文或規則。
如果您自己都願意放棄自身的消費權益幫忙車商擴大解釋條文,車商當然樂意見到。
換個角度,也是車商為何不敢乾脆直接註明:新車於保證期間未到經銷服務據點實施定期保養則喪失車輛保固權益,這樣不是最簡單,何必繞一圈?
我就講過了
你有心就好好用功去研究一下全球其他產業這種東西在怎麼玩
拿個台灣小小車廠做文章
那你就繼續在這邊浪費時間去做夢
自己拿幾個條文字HIGH
也不會HIGH出甚麼結果
車商為何這樣定
我實在也懶得跟你這種不太用功自己HIGH爽的人多講
說白了
大家浪費時間而已
我也是在提供技術性服務的廠商討飯吃
三不五時就是得跟客戶來來往往這種保固問題
法院來來往往 有輸有贏
我只能說
以幾位自認客戶最大
萬般廠商你就是要證明我是錯的
那你們就慢慢去HIGH吧
最後吃虧的不會是我
幾位這麼會講
就身體力行
讓我們大家長見識
哪天在法院創下判例才是實在 我也衷心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