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板大與肇事者要求賠償差額,如肇事者願負擔,問題就解決了,
送車鑑可能也會得到相同結果,
想想若是機車駕駛撞上涉及違停的車輛時,而駕駛人身故,
那反過來違停的車輛卻還要賠償機車駕駛人時,那又要怎麼說?
沒事的時候放再久也沒關係,也沒有警察會去開單,
當出事情的時候,只要有涉及違規或未注意,責任的歸屬一定有你一份,那你就必須賠償,
抱歉有點離題,
台灣人普遍駕駛習慣都不好,就是因為得過且過,不被取締就沒事的心態,
所以為了保護自己,也保護別人,請遵守交通規則!
抱歉不是針對板大,只是對此題目發表了自己的感言,
建議板大的作法,在第二條文字已述,希望你順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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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去事故鑑定先上法院,在法院上對方不承認時再由法官決定要不要事故鑑定,不然他在法院說他沒有不承認錯誤時,這筆錢就要由你來付了,是你自作主張去鑑定。但要在6個月內。
上了法院修車的零件費用會依車齡來決定折價,5年以上給10%的樣子,再依過失比重換算出。
我機車被撞修900元法院判貼90元。因超過5年了。但你可以要求修車時間的租車費用或坐計程
車費用,費用保險公司不付由當事人付,但應也是以過失比重來付。
保險公司最喜歡人家去打官司的,但打官司當事人不用出庭由保險公司的人出庭,所以衰的還是被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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