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ence wrote:這些行車糾紛之記錄、...(恕刪) 可能要先離清楚隱私權的範疇囉!公開場合是否可宣告隱私權?如果要用隱私權來論述,到不如用肖像權來主張或許比較有立場,但肖像權似乎又僅止於人不及物。所以,行車記錄器如果錄到可辨識的人像,則有可能有需要打上馬賽克,但其他的影像,應可合理使用。
之前我在Facebook上也有上傳了自己跟朋友們錄製的影片內容是三五好友比賽 然後輸了就喝養x多20~30瓶XD...不曉得大家還有沒有印象也是莫名其妙就被放到新聞上還說我們是為了報名網路上10萬元 比賽才去錄...他奶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