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nioo wrote:
車子在嘉義路邊停車被...(恕刪)
又不是買車,你車去修為什麼是業代交車?
如果你的文字沒有添油加醋,
那麼在原廠汽車公司發生這種事情,小弟是蠻不相信的
目前是一方之言,像是這樣的文字
揚言拿名片扎你又怎樣
且並揚言他動手
建議你思考之後在下筆
因為你的指述的事情,屬於刑事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
在這個事件上,你不是消費者,你們兩方是相對的自然人
申訴吧,告官吧,甚麼管道都可以,收集你有力的證據
但是確認你在網路上講的是事實 (很重要喔)
言論自由不保障用非事實或斷章取義的文字毀人名譽的行為
否則反到是自己的妨礙名譽(加重毀謗)的事實相對的更明顯,反受其害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 313 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