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出來的車~剛好跟樓主他家那部車所加裝的配備相同~~
除非........有收到一堆相同新增配備的訂單~~
不然廠商難辭其咎~~也無法以隨意出車而抓到酒會那部車的理由搪塞~~
一般展示車跟樓主現在遇到的狀況應該不同吧!!
你去營業所看車~業務會放著你隨便在車上磨蹭~然後自己去做他的事嗎??
所以這狀況應該不能用展示車的方式處理吧~~
沒錯~以法律物權來說~~
車子交到樓主手上才為樓主的權~~在這之前~廠商有權選擇以何物交付~
但,契約裡沒註明車子將會在開幕酒會讓多數人審閱~~
且事前事後也沒有口頭告知~~在樓主提出疑問時,又極力否認~~~
這樣所交出來的車,就不是契約簽訂時;雙方所認知的"新車"~~
所能主張的就是物品的瑕疵~
也有人說了~到時公司會把責任推給業務~~
所以建議直接跟業務反應就好~~讓業務自己回去跟公司互咬~~
咬不出一個讓你們滿意的結果~再考慮由外力來干預這件事~~
民法:『被詐欺人為財產處分:這裡所指的財產處分並不以民法上的法律行為為限,只要是這個行為足以讓被詐欺人或第三人財產價值降低均屬之』,首先必須是詐欺人對於詐欺的行為有所故意,同時,他也必須具備了不法所有的意圖,此處所謂不法所有的意圖是指刑法第339條所述,詐欺人有意透過其行為違法地使自己或第三人的財產增加或獲得有利的狀況。
1.實務交易行為,展示車的成交價不能同等於新車價格,市場上的交易秩序不受『這是業界規矩』撼動的。
2.那位業代(甚至是據點經理)絕不會不知道版主姊夫的車就是活動展示車,既然知道是活動展示車還誆稱是全新車,這就形成了故意行為。本故意行為可促使該公司及該業代獲利(新車交車後),就符合刑法339條所述內容。
展示車是否視同落地車,在車輛銷售實務是不同狀況有不同的結果,不過折價確是免不了的。
祝版主的姊夫可順利解決這個問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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