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大大告知!館妹我最大 wrote:照片上新聞了不過內...(恕刪) 小弟不解,為何中天新聞可以擅自轉載別人拍攝製作的照片,卻不註明來源?(謎之音:真正氣的是:把他人照片當作「獨家」新聞,報導的內容卻又牛頭不對馬嘴!要嘛就好好報這件事,我感謝你都還來不及咧!!)小弟認為這不僅缺乏對他人最基本的尊重,甚至有違法之嫌。網路上文章同樣享有著作權保護,只要不是匿名發表(本站所有的發文都一樣,有ID、IP等資訊),即使合法的正當使用也應該要註明來源。(不久之前,中天才犯過一次,竟然知錯不改2013/03/04中天新聞事件始末)完整影片檔2013/06/30 中天新聞======================================================著作權法【修正日期】民國99年1月12日【公布日期】民國99年2月10日第49條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64條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第96條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第96條之2依本章科罰金時,應審酌犯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aphat wrote:感謝大大告知!小弟不...(恕刪) 中天這一篇報導我昨天不小心有看到,整篇的感想是,自以為是~~~~先編輯了一套報導,再從網路上面找跟原始主題不相關的圖片來豐富報導的內容,雖然只有短短幾秒鐘,但看在原創者眼裡應該也會不舒服;電子郵件通知一下該電視台做修正報導應該是你的權利,如果不作修正報導,也請他們將報導下架以免傳播不實資訊,不過決定權還是在你~~~我沒買你這麼多,但是我記得上次在南投休息站,一個遠通的業務擋住我說服我辦e-tag,我什麼都沒講,只從後口袋掏出剛剛在櫃檯買的一疊百張回數票,拿給他看,還不死心繼續推銷,不外乎在這邊常看到的:四塊錢的優惠,不減速過站,計程收費"唯一"方式....巴拉巴拉等等,我只是假笑的再揮一揮回數票,他就一臉尷尬的找別人推銷去,我不想故意刁難,畢竟他也是吃人頭路的,公司怎麼教,他就怎麼用,但是資訊未充分揭露的情況下進行推銷,這種做生意的方式很讓我不恥...是的,大家做生意或多或少都聽過要走後門才會十拿九穩,但是也不是每個做生意的人都是這種心態,我只想要問一句:如果你知道你的生意夥伴,對象,甚至是上下游,有不乾淨的情事發生,你會怎麼想~~~
當然難免會有腦包出來說弊案這麼多 你有本事就全部抵制 不然何必~~~~~三小的這種智障說法就像有人說除非整個政府一毛錢都沒有浪費 我才要繳稅一樣先假設一個不可能發生的前提 然後再說你們都是徒勞無功吃飽閒著是的 我們就是愛吃飽閒著 就是愛收到遠通寄明信片來通知畢竟寄信的郵資不是我出又可以增加郵局工作機會 為什麼不?
我覺得e-tag 很方便很好阿.我不覺得是財團壟斷.這本來就是財團才有辦法做的來.全世界電子系統也都是財團才有能力做.換了別家在做一樣是另一堆人罵.那請問什麼系統才不叫壟斷...aphat wrote:先聲明,小弟支持電子...(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