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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補充中天盜圖扭曲本文立場)38元的回數票:反財團壟斷、反官商勾結!

當懷抱相同的想法、做著同樣的舉動,
我們就已經是在給彼此最有力的「讚」了,不是嗎?
感謝大大告知!
館妹我最大 wrote:
照片上新聞了
不過內...(恕刪)

小弟不解,為何中天新聞可以擅自轉載別人拍攝製作的照片,卻不註明來源
(謎之音:真正氣的是:把他人照片當作「獨家」新聞,報導的內容卻又牛頭不對馬嘴!
要嘛就好好報這件事,我感謝你都還來不及咧!!)

小弟認為這不僅缺乏對他人最基本的尊重,甚至有違法之嫌。
網路上文章同樣享有著作權保護,只要不是匿名發表(本站所有的發文都一樣,有ID、IP等資訊),
即使合法的正當使用也應該要註明來源。

(不久之前,中天才犯過一次,竟然知錯不改2013/03/04中天新聞事件始末


完整影片檔2013/06/30 中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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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修正日期】民國99年1月12日
【公布日期】民國99年2月10日

第49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第52條
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第96條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96條之2
依本章科罰金時,應審酌犯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滾滾長江東逝水,浪花淘盡英雄,是非成敗轉頭空,青山依舊在,幾度夕陽紅

白髮漁椎江渚上,慣看秋月春風,一壺濁酒喜相逢,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談中
我也買了一本, 郵局應該還是會補貨, 還在用的東西, 沒理由不賣
支持開版大!要不是我不常使用高速公路,我也一定會效法的!
我也會跟周遭親友說e-tag根本不用辦的!

aphat wrote:
感謝大大告知!小弟不...(恕刪)



中天這一篇報導我昨天不小心有看到,整篇的感想是,自以為是~~~~

先編輯了一套報導,再從網路上面找跟原始主題不相關的圖片來豐富報導的內容,雖然只有短短幾秒鐘,但看在原創者眼裡應該也會不舒服;電子郵件通知一下該電視台做修正報導應該是你的權利,如果不作修正報導,也請他們將報導下架以免傳播不實資訊,不過決定權還是在你~~~

我沒買你這麼多,但是我記得上次在南投休息站,一個遠通的業務擋住我說服我辦e-tag,我什麼都沒講,只從後口袋掏出剛剛在櫃檯買的一疊百張回數票,拿給他看,還不死心繼續推銷,不外乎在這邊常看到的:四塊錢的優惠,不減速過站,計程收費"唯一"方式....巴拉巴拉等等,我只是假笑的再揮一揮回數票,他就一臉尷尬的找別人推銷去,我不想故意刁難,畢竟他也是吃人頭路的,公司怎麼教,他就怎麼用,但是資訊未充分揭露的情況下進行推銷,這種做生意的方式很讓我不恥...

是的,大家做生意或多或少都聽過要走後門才會十拿九穩,但是也不是每個做生意的人都是這種心態,我只想要問一句:如果你知道你的生意夥伴,對象,甚至是上下游,有不乾淨的情事發生,你會怎麼想~~~
我,只相信我自已。
最大問題是司法沒作為...前幾任有一位交通部長, 財團不是把錢放在茶葉罐裡往部長家裡送...法院不是也判那不是賄款...

法律本來就會轉彎...看誰後台硬吧 ...

eTag 我沒裝
當然難免會有腦包出來說
弊案這麼多 你有本事就全部抵制 不然何必~~~~~三小的
這種智障說法
就像有人說除非整個政府一毛錢都沒有浪費 我才要繳稅一樣

先假設一個不可能發生的前提 然後再說你們都是徒勞無功吃飽閒著

是的 我們就是愛吃飽閒著 就是愛收到遠通寄明信片來通知
畢竟寄信的郵資不是我出
又可以增加郵局工作機會 為什麼不?

可以封你為回數票大使嗎!
對於你的壯舉,
給你一百個讚!
我覺得e-tag 很方便很好阿.我不覺得是財團壟斷.這本來就是財團才有辦法做的來.全世界電子系統也都是財團才有能力做.換了別家在做一樣是另一堆人罵.那請問什麼系統才不叫壟斷...
aphat wrote:
先聲明,小弟支持電子...(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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