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5

買輛二手車也要搞到上法院,真的蠻煩的...

keanuhsu0216 wrote:
買賣東西有七天的期限,不管事甚麼東西都有


誰在跟你買賣東西都有七天期限,
自己去查相關法令

angle2000092000 wrote:
如果我沒理解錯誤,(...(恕刪)


道歉我看就免了,
之前跟他講電話聽他的口氣要他主動道歉有難度,
就像我說的,作夢比較快〜


另外還有搞不清楚狀況的人在那邊7天保固的,
讓他自己去吧.......
賣家算了啦.或許這也是另一種緣分.買賣雙方彼此需要修的人生學分.兩造就當作是一種美麗的錯誤經驗吧新年快到了.真的沒必要犯官符喜樂心以對

keanuhsu0216 wrote:
買賣東西有七天的期限,不管事甚麼東西都有,再來我在這篇文章沒看到你公布他的手機甚至圖像,所以沒有違反個資法的問題,天底下就是有這種不老實的賣家,這也給你一個教訓,以後買東西要多問多看多聽,像這種賣家一定會有報應.就當花錢買經驗吧!
...(恕刪)

1.請自已去查一下消保法的規範是否每樣商品都有七日鑑賞期吧
2.什麼叫不老實的賣家?.......網路用語建議斟酌
3.銀貨兩訖,還叫賣家怎麼辦?
版主如果不喜歡這台車

我可以5萬收

但是要2年不能出任何狀況喔




話說 新車都會出問題了

新車 耗材也沒保固

而這台中古車耗材好像能有保固也




版主考慮一下 你都整理好了 2年而已

我因該不算太刁難吧




看到這裡

我想問的是

買賣雙方還有要約去警局嗎?

還是事情就此落幕?


01sence wrote:
賣家算了啦.或許這也...(恕刪)


呵呵~
我早就已經不想去看待這件事了阿~

但無奈前幾天發現小弟的女友心愛的星巴克保溫杯(有紀念價值),
交車時遺忘在車子上,
本想跟車主拿取,
現在我想也算了,
再買其他東西補償給女友就好~

這個年頭不僅買東西要挑賣家,
賣東西也要挑一下買家


keanuhsu0216 wrote:
買賣東西有七天的期限,不管事甚麼東西都有,再來我在這篇文章沒看到你公布他的手機甚至圖像,所以沒有違反個資法的問題,天底下就是有這種不老實的賣家,這也給你一個教訓,以後買東西要多問多看多聽,像這種賣家一定會有報應.就當花錢買經驗吧!
(恕刪)


1、買賣東西有七天的期限,不管事甚麼東西都有
不懂不要亂說話,乖乖把法條研究清楚再說好嗎?

2、再來我在這篇文章沒看到你公布他的手機甚至圖像,所以沒有違反個資法的問題
開板大大都說了,他一開始有放,是後來才拿掉的,而且對方在開板大大拿掉之前就備份文章了,這樣有沒有違反個資法我不知道,但是我相信不是以你有沒有看到為判定標準
就此落幕真是太好了.有大量之人必發大財!
一堆不董法條的人在哪回!真悲哀.請看看吧!尤其是第354條.

消保法第19條規定, 郵購或訪問 買賣的消費者, 收受商品或服務後的7天之內可以無條件無需理由退貨, 就是俗稱的[7天鑑賞期 ]或[7天猶豫期 ], 條文如下

消保法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 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如果不是郵購或訪問買賣或者7天時效已過, 法律並沒有強制必須退貨解約, 除非商品或服務有瑕疵或與約定不符 , 或者是在買賣契約的的過程中受到詐欺、脅迫等不公平的待遇 , 如民法第354條...

民法354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 ,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 2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5)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