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sou wrote:前面有人幫什麼廠長說話...可是依據原po的文章...本來維修人員似乎沒意思把車開上去做定位耶等到發現有攝影機才做做樣子...(恕刪) 那個很明顯都是影片剪接的人加上的旁白造成的效果他們有講因為有攝影機才放上架嗎? 沒有吧 (請仔細看短片)誰喜歡被監視和側錄,發現有攝影機會不舒服是一件正常的事情不是嗎?
原來還真的都是這樣。我是於今年4月到新竹縣的原廠更換了前輪軸承,技師說更換後必須去定位,定位費用600元。等收到車,開回家時,方向盤偏右,行駛時也偏右一些些,但不是很跨張的偏,我一直以為是路不直導至。直至今年10月更換了鋁圈及輪台後,定位的師父說我的定位有偏了,幫我調整完後,上路真的不會偏移直直跑。這也證明了當初跟本沒有定位,或是沒定位好(原廠委外的還會定位不好?)。只是我無證據能證明。原廠可以在爛一點沒關係,外包商可以在繼續賺那黑心錢,福特我看你們的體質真的是差到不行了。
bug2000 wrote:說的好~~~另一個可...(恕刪) 綜合種種可能性,那個定位廠能跟兩大廠合作,有好幾種可能1. 可能價錢便宜?2. 可能他跟兩家的關係很好?3. 可能他是兩家的地主?4. 可能他是兩家廠長的岳父?5. 可能兩家廠長的女兒都嫁給他兒子?6. 可能是廠長零用錢的來源?7. 可能是有他個兩家廠長的老婆有熟?8. 可能老闆跟兩家廠長是桃園三結義?9. 可能比較近,交通方便?不管是以上哪一個可能,也不能忽略還有一個可能10. 可能他的技術好,兩家大廠都選擇跟他簽約?剪接的短片,能聽出工人在工作時候的髒話看得出來有上台子做定位,有在馬路跑測試,有闖紅燈但看不出來定位準不準。能看得出,工人很在意被錄影但不知道工人未甚麼不喜歡被錄影 (你喜歡嗎?)一些情節都是剪接人用OS加上去的剪接人幫幾位當事人都上了"不雅"的名稱,竟然也沒有人指證原本是事情是維修品質的糾紛演變成把他人汙名化上網發布這個程度實在不知道有沒有經過再三思考,可惜。
liuangus wrote:請問是哪一家這麼好康我從松山區做到內湖區,前輪定位一直是800元只有一次換四科米淇淋,他送我"免費"的四輪定位 台北 駿昇輪胎行 -->Google就有詳細資訊機器不是百世霸,但師父技術好,我原本會偏跑,也幫我搞定了.你800元只做前輪個人覺得是貴了點liuangus wrote:那個很明顯都是影片剪接的人加上的旁白造成的效果他們有講因為有攝影機才放上架嗎? 沒有吧 (請仔細看短片)誰喜歡被監視和側錄,發現有攝影機會不舒服是一件正常的事情不是嗎? 如果該做的有做,有攝影機又如何?又不是沒給錢,剛好還可以錄下店家做事的實況.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1.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2.商品或服務據有為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3.企業經營者違反前兩項規定,至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過失致死罪第276條1.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兩千元以下罰金。2.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公共危險罪第183條1.傾覆或破壞線友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重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3.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車輛分類及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第10條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除依本條例規定處罰外,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處、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第19條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准駕駛人使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第40條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或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其感應器沒入之。前項行為,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第60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1.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者。2.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者。3.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4.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者。
杰 哥 wrote:告吧!告吧!上了法庭都不一定掙得對錯,更何況不上法庭怎能是非呢?樓主一定要提告喔~千萬不要讓眾01鄉民們失望呀.....我比較擔心眾鄉民們最後又成了衛生紙呀.... 告啦!告啦!支持啦!定位沒做好又收錢:告啦!原廠和配合廠詐騙:告啦!原廠洩漏車主個資:告啦!九和不願賠很多錢:告啦!證據真這麼充分那不告實在是很可惜而且找鄉民當衛生紙不能換到正義和錢錢的當然部分鄉民當衛生紙當慣了應該也不會太在意希望車主去告時要通知讓這些鄉民們能在出庭時有旁聽機會不然當了衛生紙不要說沒機會幫事主擦個嘴連擦尾椎的機會都沒有真是情何以堪不過當衛生紙也拜託要堅持一下原則不要今天五月花明天又變成春風一直更換牌子會讓人都不知道倒底那種衛生紙比較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