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WO88 wrote:
明明內側車道就不是...(恕刪)
這已經是重複又重複的話題了!
https://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1090
PO 網址連結 不看! 還在有圖有真相!
真相就是 有大大這種人,國道跑馬燈都在寫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您有在看嗎? 還是您只是專心注意前方沒有車的路況?
又或者 您沒有上常上國道的經驗然後來給大家講 理論文?
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中文看得懂吧?
Yang咩 wrote:
別鬧了好嗎?看不懂上面寫最高限速?
誰跟你在說什麼開108.109的
現在討論的是最高限速行駛內線
硬要扯什麼誤差,那我看也不用講了
別人有沒有超速關我屁事?不要撞到我就好了
我是對"不管你開多快,讓道就對了"這說法提出辯論
讓道是禮讓,不是別人給你過,你還覺得是應該的
誠心的建議,檢舉幾台車讓大家看看
比較有說服力,不要只會在螢幕前敲字
跳針跳得真厲害,還是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我貼過幾次交通道路處罰條例第33條?你還在刻意忽略裡面寫的白話文,紅色字看了沒?懂不懂你車子如果開在最左側,依法整條路都給你堵了,你還在那邊給你裝死假裝沒看到,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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