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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常開高速公路,對於那些車速慢,又佔用內側車道的龜速車,實在令人生氣,罰的好。

很簡單

1. 無論時速,只要中外線空,就請去開中外線 (基本中的基本)
2. 如果你開在內側,發現"一直"被中外線車輛超車,請找安全空檔回中外線
一台車超速還有可能,一直被超車就該反思開在內側是否為正確的駕駛行為
3. 開在內側時禁止與中線車併行過久
4. 開在內側時發現自己前方一輛車都沒有,後面卻跟了一長串,請務必回中外線
5. 為了自身安全,如已長時間佔用內側,後方有車輛按喇叭閃大燈,請務必回中外線讓出超車道
再次重申,既然後車敢按喇叭閃大燈,證明已有一定的強硬態度,此時如果堅持併排/踩煞車等等的擋路行為
請為了其他用路人的安全以及自身的生命財產安全,讓出超車道,提速也可以
fanrien wrote:
很簡單1. 無論時速...(恕刪)

蠻簡單的判斷方式,不錯。
很多地方速限是110km
只開98km 低於下限 100km 2km
被罰 是可能的

有人在速限100km 處
開98km 被罰的嗎 ???

有圖有真相 請po圖

WOWO88 wrote:
明明內側車道就不是...(恕刪)



這已經是重複又重複的話題了!

https://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1090

PO 網址連結 不看! 還在有圖有真相!

真相就是 有大大這種人,國道跑馬燈都在寫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您有在看嗎? 還是您只是專心注意前方沒有車的路況?
又或者 您沒有上常上國道的經驗然後來給大家講 理論文?


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中文看得懂吧?
又或者 您沒有上常上國道的經驗然後來給大家講 理論文?


哈哈 大大 你突破盲腸了啦
wvsslin wrote:
這已經是重複又重複的...(恕刪)

所以po的文說得很清楚,
內線是超車道,除了超車道外,也可以用最高速限
行駛……
最終就是發揮高速公路的最大效益。
結論就是超車道的功能有三:1,超車,2,不堵車下用最高速限行駛,3,塞車時,用以疏散車流。


wvsslin wrote:
這已經是重複又重複...
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恕刪)


到底是誰 看不懂中文
!!!!!!

是誰 !!!

速限90km時 低於80km 時 才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到底是誰 看不懂中文 !!!
未以最高速行駛於內車道屬違規
這點不需要討論
不過超速行駛於內車道是否違規?
答案是肯定的只可惜過很多人始終不願意面對真相
為了能夠持續違規超速行駛於內車道
只好硬凹表速有誤差
之後再曲解法規,掰成無論時速多少都要讓道
驅逐內車道的龜車
真的是這類型討論串的原意嗎?
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因為如果遵守速限
內車道沒有了龜車
最快還是只能開到限速內最高速(這不就是以最高速行駛於內車道?)
很多人不會滿足的
所以只好刻意放大錯誤解讀
連合法的車都要逐出內車道
以利內車道淨空可以超速飆車
為了自身安全讓超速者個人贊同
只是這種嚴重影響用路人安全的行為竟然還可以講得振振有辭
著實是讓人對於台灣的交通無任何期待
Yang咩 wrote:
看來你的理解能力大有問題,怪不得會誤判法規
叫你檢舉也不要,舉幾個例子也說不出來
就只會不斷拿那個只看一半的法規出來說

我PO高公局的圖,還有79樓發函到高公局的回信你也裝沒看到
對自己言論不利的就直接跳過,又說別人的時速表不準
那都給你講就好了啊幫不了你


還在跳針............

那邊誤判法規?跳針式的亂說也行喔..........

我只看到你藐視交通道路處罰條例第33條,高公局的回信也沒說准許你堵在路上不讓道,你快點跟我說你要開哪一段,我打110去讓警察關照你,看看你能不能做中華民國第一人~
Yang咩 wrote:
別鬧了好嗎?看不懂上面寫最高限速?
誰跟你在說什麼開108.109的
現在討論的是最高限速行駛內線
硬要扯什麼誤差,那我看也不用講了

別人有沒有超速關我屁事?不要撞到我就好了
我是對"不管你開多快,讓道就對了"這說法提出辯論
讓道是禮讓,不是別人給你過,你還覺得是應該的

誠心的建議,檢舉幾台車讓大家看看
比較有說服力,不要只會在螢幕前敲字


跳針跳得真厲害,還是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我貼過幾次交通道路處罰條例第33條?你還在刻意忽略裡面寫的白話文,紅色字看了沒?懂不懂你車子如果開在最左側,依法整條路都給你堵了,你還在那邊給你裝死假裝沒看到,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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