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tor0130 wrote:所以對方要求45萬...(恕刪) 還是回到原議題如果是合理的 保險公司沒有理由不付吧合不合理 也不是由保險公司單方面決定的有很多案例 也是保險公司先付了錢 之後才追回的狀況外的就先弄清楚美國在哪邊再聊吧~
先問你到底保了什麼車險?只有強制險的話, 保險公司是不負責賠償對方薪資損失的.至少要有第三責任險.價格喬不攏, 就多喬幾次, 弄到上法院都是兩敗俱傷.對方要求如果真的不合理, 傷並未重到三個月無法上班.那保險公司本來就有權拒絕照單全收.積極一點談吧, 上法院, 法官還是會要你們好好再談.
看完所有回覆好像有不少人誤會了derwei wrote:對方請求精神賠償3個月的薪資 derwei wrote:保險公司只想賠15萬元的精神賠償,其它的工作損失、醫藥費,對方都有提出證明,保險公司無意見。 樓主說得很清楚保險願意賠的部分是 工作損失/醫療費也就是無法上班的這段時間,保險是願意賠償薪資損失的部分保險現在不願意賠償的是"精神賠償"只是他的計算方式是"三個月月薪"因此好像很多人誤解成這三個月月薪(45萬)是"工作損失"所以誤會保險公司很爛,竟然不賠償工作損失事實上工作損失這一塊,只要有提出證明,保險公司是願意賠償問題是在對方要求45萬的精神賠償,而保險公司只願意支付15萬但,精神賠償這一塊,一直以來就沒有"客觀的計算方式"對方覺得需要45萬壓驚保險公司覺得15萬就夠高了精神賠償到底多少合理?雙方喬不攏就讓法官去判吧!我個人是覺得45萬有點誇張了只是提醒各位網友如果把精神賠償誤會成工作損失因此來大罵保險公司很爛這樣似乎有點不太公平一堆網友為了"工作損失"該賠多少在爭吵一點意義都沒有阿!因為保險公司明明就願意賠償這部分!爭論前先看清楚樓主的敘述吧!
tnutem wrote:如果你有時間的話,...(恕刪) 不是這樣看的~主要是"醫師證明"~若醫師證明上面寫病患要休養3個月就是要賠3個月這3個月期間~病患若有去上班~你還是要支付3個月~不是說人家有上班就代表人家騙你~被撞的人也許是公司主管~或老闆~怎可能3個月不進公司?也許人家還很痛~只是公司需要他~他不得以才去公司上班~所以應該是以醫院醫生開的"醫師證明"為主樓主也可向對方要求醫生證明
果然理盲又法盲的人紛紛出現!保險公司省利息?別傻了,請律師開庭不用錢喔!任意第三人條款定義是: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第三人請求時!民法賠償責任包含184條的侵權行為、193的減少勞動損失,195的精神慰撫金等!別忘了如果原告請求利息的話,法官也判了,保險公司照賠。保險公司有理賠的是多數,沒有理賠的是少數!保險公司死要錢?我簡單舉個例子⋯如果撞壞第三人的汽機車(假設我方全責),萬一要賠付對方,大家有聽過保險公司不全賠,而主張折舊的嗎?絕對有、但我相信是少數!依民法的賠償:重置、恢復原狀、金錢賠付等三種方式。依照某位先進的高見,保險公司那麼死要錢,就算對方機車修理五萬,保險公司大可主張對方機車非新車,依照行政院頒佈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主張不用賠付到五萬,但如此一來對方不僅跳腳,恐怕也難達成和解!所以實務上,只要殘值大於修理價格,保險公司都不會主張折舊的,依法可以主張,依情依理不主張就是為了服務保戶,而不是死賺錢!保險公司不賺錢?公司不賺錢,如何服務客戶!那些沒有事實根據的偏見和說法可以免了!還有工作損失:實務上:只要醫生診斷證明書開休養多久,保險公司就賠多久。法律上:上了法院,法官還會看是否真的沒上班沒領薪水,而不是單看診斷證明書。這樣還有人硬要說保險公司就是想少賠嗎?(我都和解幾百件了,有偏見的你和解過幾件?)幫版主,連資料都講的不清不楚,旁人如何幫?小弟獻醜一下,淺談個人經歷(車險理賠三年、前東家民事法務催收二年半,要自己寫民事狀紙出庭查封拍賣、補習班補過刑法刑訴行政法)!這二年受朋友委託,參與約30件車禍和解,九成和解由保險公司給付、一成未和解,進入刑事訴訟中!光看版主目前的資料,如果我再回到當年的理賠,我也不會賠!有沒有人去檢舉版主射後不理啊!
Y C-L wrote:看完所有回覆好像有...(恕刪) 以這個案例來說 對方要45萬精神賠償算是獅子大開口了保險公司又不是吃素的 願意給15萬精神賠償我是覺得這家保險公司算不錯了一堆人以為自己第三責任加超額保的越高越好遇到這種獅子大開口的 你保多高都沒用所以第三責任適當額度就好
來看看判決書吧⋯這才有意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24號刑事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4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陸萬貳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三,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陸萬貳仟零捌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這案件法官精神慰撫金判了四十萬,內容如下,版主的對方要求三個月共45萬精神慰撫金,合不合理大家自行想像,參考法院判決吧!精神慰撫金部分:按慰撫金數額之認定,除依被害人所受身體上及精神上痛苦程度及所造成之影響二者予以衡量外,尚須斟酌雙方之身份資力與加害之程度等情予以核定。經查,本件車禍造成原告因而受有右脛骨腓骨骨折、左肋骨骨折、頭部外傷頭皮血腫併腦震盪、肋骨閉鎖性骨折、下肢擦傷、臉、頭皮及頸挫傷;官能性憂鬱症、睡眠障礙;腰椎第三節橫突骨折、左肩肌腱炎;右脛骨、右腓總神經、雙側腓腸神經病變和左側第1薦椎神經根病變等傷害,業如前述,足認其所受傷勢非輕。本院審酌本件車禍發生之經過情形、原告因本件車禍所受上開傷勢程度,以及原告因上開傷勢而有頭痛、頭暈,及背部、腰椎、雙腳於行走或坐臥時疼痛,行動並有遲緩困難等情形,且因而罹患官能性憂鬱症,堪認原告因本件車禍受有身體上及精神上相當程度之痛苦;復兼衡原告陳明其國中畢業,本件車禍發生前為人力派遣公司之員工,被派遣至科技公司工作,每月薪資約18,000元,本件車禍發生後,無法工作,目前無工作及收入;被告則於警詢中自述其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職業工,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5頁、警卷第1頁),以及兩造102至103年度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兩造所得及財產之經濟狀況,暨其2人之身份地位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以40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難准許。7.綜上,合計原告得請求之數額為1,062,082元【計算式:55,021元(醫療費用)+240,000元(看護費用)+12,270元(就醫車資)+27,150元(購買生活必需品及營養品費用)+327,641元(不能工作之損失)+400,000元(精神慰撫金)=1,062,082元】。逾此金額之請求,則屬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