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侑蓉 wrote:抱歉沒解釋清楚是親戚...(恕刪) 在此案件中的肇事車輛是租來的,通常租車合約上都會明確寫出,只有在合約上的駕駛人才可以駕駛租賃車輛,如此一來,讓不在合約上的人駕車等同違約。極端狀況下,如果讓保險公司查到租車人不等於駕車人,詐欺?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4條規定意旨:「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