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契約之構成與解釋)
本保險契約之條款、批註或批單以及有關之要保書與其他約定文件,均係本保險
契約之構成部分。
前項構成本保險契約之各種文件若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
則。
只要條款上沒有明確除外 或 定義的文字...
都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問一下回覆說不理賠的人, 是依保單條款哪一條拒絕理賠 ??
1. 報警。
2. 取得報案三聯單。
3. 辦理出險。然後:
3-1. (打官司)。
3-2. (打官司)。
3-3. (官司打到天荒地老,海枯石爛~~~)
4. 理賠。
報警後取得報案三聯單,得知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資料,才能進行下一步出險理賠動作。
假如其中一方肇逃,除了警方偵辦找人外,就靠自己想辦法找出肇逃方。
但無論找不找得到肇逃方,保險公司只要有你的出險時的報案三聯單,就不得拒絕辦理出險理賠。
保險公司只有理賠或拒絕理賠。如果是拒絕理賠,拒絕理由也必須滿足保險契約的法律要件。
保險不只保心安,也保發生事故時,面對賠償時,減少自己的負擔。
除非是個人刻意發生事故,那就不在保險理賠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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