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久了,習慣先打結論與注意事項,哈哈,那就先講詐騙手法如下:1.第一次付訂金簽立合約時,要求在出賣方處蓋店章,也就是公司章;業務:我們沒有公司章喔,上面就已經寫的是某某車行出售啊;我:那隨便人都可以寫個合約用你們名義賣車?業務:合約上有SAVE流水號,你自己去弄一份的話是偽造文書喔;謎之音:寫了車行名稱,卻在統編處寫的是身份證字號,至於是不是業務的身份證字號我沒對,因為他已經說我很龜毛;法律效果:將來出事時,買方在法律上會無法確認應對誰提告求償?是車商,業務?還是根本像鬼一樣的第三人?實務上當然可以透過其他方式來確認最終告訴對像,但需要多走一些程序和準備庭的時間來確認,延長了訴訟時效與增加不便性;2.給付尾款準備過戶時,重簽一份合約,這次在我要求下,突然有了公司章可以蓋了。 但簽名欄位處有一個代售人(也就是業務)未填,在我要求下,業務才寫上他的名字,不意外的,公司統編處填的還是身分證字號@@3.6/15號退車時,業務要求重簽一份合約,寫的是向我購入該車,不誠實的地方是,假設當初我購車的金額是20萬,但現在向我買回的另一份合約寫的應該也是20萬,但車商在買回合約上寫的車價卻是22萬(也就是把當初過戶時的我繳付的稅金加入車價內),這樣做有什麼好處,大家自己想,不要跟我說他是筆誤,因為他是拿著舊合約對照著寫,金額絕不該錯。更扯的是,在這份我賣車給車商的合約上,車況被勾選的是該車無重大事故,亦即我要對他負保證義務。待續未完~T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