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扭耳 wrote:存證信函寫的狗屁不...(恕刪) 謝謝您的提醒,我查到相關規定了。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概括約定買受人已完成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審閱,轉換舉證責任。二、不得約定買受人應繳回買賣契約書及其附件。三、不得約定出賣人收取之定金逾契約總價金之百分之十。四、以分期付款方式之買賣契約,不得約定買受人一期未繳其餘各期視為全部到期,或得立即收回車輛。出賣人除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價百分之十者,不得約定沒收已付價金逾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價之百分之十。五、不得約定以營業稅或其他名義,要求買受人給付買賣價金以外之金額。但辦理過戶手續費及規費不在此限。六、不得約定拒絕買受人為期前清償。不得約定買受人為期前清償者,應支付手續費、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七、不得約定廣告、傳單或其他宣傳品僅供參考。八、不得約定變更民法上有關瑕疵擔保之期間。但有利於買受人者,不在此限。九、不得對買受人約定懲罰性違約金。十、不得以保證書、使用說明書或車主手冊,約定與契約相反或牴觸之事項。十一、出賣人與買受人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不得約定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
p22118810 wrote:推1個~如果屬實,...(恕刪) 以上絕對是本人親身經驗,絕無造假喔!本來我想說就算了5000也不多不要搞得自己不開心,只是想不到豐華二手車竟然如此得寸進尺貪婪無厭,我相信受騙的絕對不只我一個,我後來打算透過whos call 提醒其他網友注意這家車行,想不到令人意外的是已經有人提報這是黑心車行了,而且包含豐華二手車、他們另一間分店盛達汽車還有業務韋宥甫使用的手機都有人提報!!請大家幫個忙,如果你們也有使用whos call,順手提報一下,提報的人越多越能讓whos call顯示正確的資訊!如果損失這區區的5000有機會讓中部的二手車行開始改變,那也算是功德無量!
我當初也是跟你一樣上8891看車,覺得車子好便宜就自己去看車(想說看看就好還沒要買)一去之後就報價,卻跟網路上刊登價錢差好幾萬以上當下我就知道接下來他說什麼我都不會相信...(有上網爬過文)然後就是洗腦的開始...說給雙證件先辦先送再說,送不過都是多看的.心想好像不對喔...一開始就給雙證件也沒看到銀行的人就沒給他了後來說我一千訂金(最後有拿回來)跟版主比起來我真的算是運氣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