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式車險就是所謂的車碰車險,只限定車輛對車輛。你是車碰人,所以保險不會理賠。既然已經有報警處理,並拿到三聯單,雖然對方表示人沒事,但是為了保險起見,你還是要和對方寫個合解書,不然改天他突然告你他那裡受傷,要求賠償就麻煩了。事故發生6個月內,對方都可以提出告訴。只要有人受傷都是屬於刑事案件哦,請警慎處理。以下摘整出處來源:http://teachers.ntupes.edu.tw/howenlee/%E6%A0%A1%E5%9C%92%E5%AE%89%E5%85%A8/%E8%BB%8A%E7%A6%8D%E8%99%95%E7%90%86%E8%A6%81%E9%A0%98.htm申請調解車禍事故發生後,若僅有輕微的損害或傷勢,一般人有時多會當場給錢了事或互不要求(各賠各的),而忘記寫下和解書,等到一方回去後發現損害或損傷超出預期,反過來再要求賠償時,肇事者就落入無法舉證已和解的困境,所以建議:(一)若有傷害或較嚴重的財產損失,一定要報警。(二)當場和解者亦應寫下和解書--書局及警察局也有簡易和解書表格,或上網下載備用。此種和解方式沒有強制力,被害人仍可再提刑事及民事訴訟,但是在刑事訴訟上仍有證據力,可證明其深具悔意而可獲較輕的處分,在民事訴訟上則有確定賠償數額的效力,所以仍有其事實上的效果,在一般小車禍的處理上,具有相當的作用。(三)若有較嚴重的傷害或財損,則可到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聲請,此種調解所作成的調解書狀,經法院核定後具有民事及刑事判決效力,可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確定後具有既判力,不可再行訴訟,效果較大。(四)進行調解時,須對雙方主張進行攻防,相關證據亦須備齊,如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明細表、請假證明、收入證明、財損估價單等,亦須要求對方備齊,在求償時才有依據。(五)若雙方和解條件懸殊,亦無須強求達成和解,由調解委員會開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具此向法院表明已盡相當誠意調解,請求法院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