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壽保產物保險公司的台壽保產險超額責任險有含財損公司保密措施及資訊公開說明:對於您個人資料,我們有嚴格的保密措施,以維護您的隱私權。有關本公司保密措施及資訊公開說明,歡迎至本公司網站(http://www.tlgins.com.tw)查閱,或親臨本公司台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 號13 樓-1 或各分支機構洽詢。免費申訴電話:0800-075777台壽保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自用小客車、小貨車適用)【主要給付項目:責任保險金】100.09.09(100)台壽保產險商品字第0189號函備查第一條 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於投保台壽保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稱主保險契約),並加繳保險費後,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規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本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如下:一、第三人傷害超額責任。二、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第二條 第三人傷害超額責任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及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第三條 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超過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第四條 賠償責任之限制依據本附加條款之規定,應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時,悉以本附加條款「保險金額」欄所載之金額為限。前項所稱之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於每一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之最高限額。第五條 特別約定事項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之賠償責任,如主保險契約已附加承保者,本附加條款亦加費承保之。第六條 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超額責任險有分幾種,不是每一種都有賠財損,要看清楚條款我能確定我保的 "超額責任險-甲式" 有賠對方財損超額部分 (剛剛去電富邦客服詢問結果)1000萬一年保費2805"第三人傷害超額責任保險"->這種好像就只有賠人
以明台 / 富邦來說, 超額都有包含財損甲乙的分別, 在於有沒有"乘客體傷超額責任"新安東京還有分基本型/保障型, 也都有包含財損基本型: 保1000W, 保險期間最多就是理賠1000W保障型: 保1000W, 保險期間每個事故都有1000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