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避免被保險人因為事故反而得利,舉例來說,車子被撞受損,因為有保車體險,保險公司賠了修車費用假設是BMW 520新車,賠償20萬;這時候依保險法53條,在這個範圍內向加害人求償的權利就自動轉讓給保險公司,否則,加害人如果還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20萬元,等於是賺了20萬,反而因為車禍受有利益
(上面只討論受損維修的部分,對於車輛市價是否因為車禍減損,不在討論之列,而且市價減損也不在承保範圍內不會有保險公司賠償及代位的問題)
所以在目前的車險只有車體險會有代位求償的問題;而為了因應以前車借給非一定關係之人開,造成車禍事故,如果開本車的駕駛人有過失,因為非被保險人,會被保險公司賠付後追償,現在保險公司會有免追償附加險,不過這是限於駕駛被保險車輛的駕駛人(例如把車借給朋友開或男女朋友開)
至於甲乙丙丁這些名稱,都是針對"車體險"取的名字,跟竊盜險,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或乘客險無關,所謂的"全險"是早期賣車時簡便的稱呼,根本沒這種東西,以前通常是車體+竊盜+意外,有些人會加上乘客險,乘客險如果已經有壽險或意外險可以不用保,這部分保險公司會推是因為乘客險損失率很好,白話說是穩賺的,所以加上去補車體險的高損失率...
當然,在保險法及侵權行為法理論上如果車借給別人,因為他的保管疏失導至車子被偷,保險公司也可能會有代位求償的問題,或是知道竊賊是誰時,保險公司也可代位求償
通常保險公司在賠付時會給被保險人簽個書面確認代位求償權的權利轉讓,但其實是法定的,簽不簽都沒差
車體險承保依照國產車或進口車對於車齡有不同的條件,車碰車或限額條件會寬一點,但是其實如版上先進所言,划不划算而已,你老車車體險保費8000~10000,但出險只賠3~5萬,可能就不會保車體險了
不過意外險還是要保,而且要保超額,這個部分台灣的觀念與國外還有相當大的距離...
以上供參
tomandcry01 wrote:
新車的時候當然是保全...(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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