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1635584 wrote:高速公路本意就是供長途使用,短程行走一般道路吧! 但交通部目錢計算方式,是在鼓勵短程上高速公路。應該要改成類似這樣計算費率,分段計費,採累計制1-20KM: 2元/KM(使用越短越貴)21-100KM: 1元/KM100KM-200KM: 0.8元/KM> 200KM: 0.5元/KM(使用越長越便宜)鼓勵長途使用者,不該處罰長途使用者,叫他們去補助短途的。真的是一群平常不開車的做的決策。
我敢打賭 樓主應該是第二種不過說實在 直接上路就付費最好不然台北市真的是爽到了 根本不會被扣到反正 這個最後怎麼講 一定會有人跳出來反對因為台灣人 只要他的利益有損害到 一定跳出來光隨油徵收這條 之前報導訪問計程車 就說他們要自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