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若合約上業務自己寫上1. 雙方合議車價2. 貼2000元貼隔熱紙3. 終身保養總價85折就以上三項, 沒有其他任何贈品快要交車時業務主管打電話來說原業務離職,換這位業務主管接手我的案子因為合約的車價太低, 且保養上來說, 連他身為該汽車員工都只有拿到九折, 因此無法做到保養85折希望雙方各退一步把這事圓滿. 因此最後車商還是雙方合議車價, 隔熱紙免再貼錢, 但保養只能給到9折且不含工資.還被威脅如果合約內容沒有商量好, 恐怕無法交車車商業務不就代表公司嗎?合約書上的內容可以不履行?怎樣做圓滿讓雙方都好?
rlife wrote:請問......若...(恕刪) 就提告吧...就我的認知,在當時立約時業務還在該公司任職,如還在任職,該簽定的合約也必已經經過了公司主管的同意或簽章,往後離職那也不影響還在任職時的業務約定,至於當時有沒經主管核定那不是消費者該知道或承擔的事....不然就他說述...你去銀行辦理借錢的事,我也能說該行員離職了所以我貸的款就不算數了嗎?或是我談的利率就不算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