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以樓主發文的內容是忠實反應事實的情況下而言~
樓主真的是好人一枚!
以下單就法律層面...先不考慮情理...
第一、你的契約上已經載明不能是事故車,既然車商敢簽他就要負起保證地位,即便有過失也要承擔。
第二、既然已經違反契約了,當然你可以主張「換一台車」(另行交付)、「賠錢」(減少價金)、「退錢」(解除契約)。
第三、業代要求你貼五萬當做是使用一年的代價(不當得利的返還),但你是在不知情狀況下才開一年,且已經大修過的車,安全性也不知如何?你是在對方不法行為下才產生的得利結果,根本不構成不當得利,故你不應當承擔這五萬!反倒是你要反過來請求精神賠償十萬阿!若對方不同意就準備提告詐欺(這是刑事官司)。
但似乎樓主是個在乎情義想要和諧處理的人
所以真是好人一枚!
DENNIS & PASM
http://dennisandpasm.pixies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