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wing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13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恕刪)
我個人的國文程度較差
我是認為 上述條例,指的是三種情形
塗抹污損牌照 ~~~~ 是第二種,六個字必須連在一起看,而非分開來看
我的認知是,像故意是塗泥巴上去,讓人看不清楚車牌
對於你說的
抬面下的事,我是非常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