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sc wrote:高公局的回答根本不敢拿遠通開刀,遠通電使用人數未達合約內容規範,理當按合約罰則內容先開罰~日罰50萬,這點高公局根本就不敢執行。先將遠通電開罰吧!至於後來提出的整體絕決方案,應該是不與採納,而是要重新招標吧!原先在國道所建置的ETC相關硬體應該都由遠通電負責拆除回收吧!哪有直接由目前廠商直接提出解決方案呢?遠通電這樣是否有違規呢?
高公局的答覆為:
遠通公司提出整體解決方案,將因此額外再投入10億元以上,此一數字遠高於一年1.825億元(100年4月15日至101年12月31日則為3.13億元)之違約裁罰金。本局將監督遠通公司落實所提整體解決方案,若未依約定執行仍再回溯自100年4月15日起開罰。...(恕刪)
麻煩廉政署先來調查吧!不然王大聖人所主導的監察院也可以介入調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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