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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租賃?

沒錯 資產化 好像最短都要分5年攤提
印象中上限是兩百多萬(金額請查證)

所以租購車大多以3年為單位(每月都會有發票)
如果用租購車的方式
到期後.過戶還有節稅空間

原本25%降至17%的稅法改變 影響部分公司節稅方式

但如果保留盈餘再加10% 作法又會改變

奢侈稅對"高級"租賃車/租購車 的影響 買不起沒研究
~健康快樂的活著..就是給愛你的人最好的禮物~
你的寶貝好大 wrote:
請教ysc_kyy大...(恕刪)

如同yenchee大說的,自購車是資產必須逐年攤列,還有最高上限,而且出售舊車時還必須開發票,租賃車就沒這方面問題。

簡單來說,以查帳方式作帳,帳面盈餘高於租車費用,那租車有節稅效果,若是做帳已做到虧損或是以書審方式作帳,那租賃車是佔不到便宜的。

當然有些公司租賃車並不一定是節稅,比如說公司政策不想購入資產(或被限制),但又需要大量使用車輛,或是企業負責人或高階主管基於隱私理由,租賃車也是個好方法。
我說的抵4萬是當公司的費用抵掉..

算法就像ysc_kyy大說的那樣

主要是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部分在省

一般做租賃的應該也是主要在節這條稅

而不是5%的營業稅 如果租一台大7一個月只能抵掉5000元的效果

那誰還會去租賃進口車呢...

不過要做節稅也要公司本身產生的盈餘數字夠大才有用

還有折舊最高金額不得超過 250萬

Nicole~ wrote:
所以租購車大多以3年為單位(每月都會有發票)
如果用租購車的方式
到期後.過戶還有節稅空間


長租政府有有規定,好像是不能超過30個月,
一般三年的都是二張租約在走漏洞。
還有到期過戶有限制,公司關係人是不能過戶的。


Nicole~ wrote:
沒錯 資產化 好像最短都要分5年攤提
印象中上限是兩百多萬(金額請查證)


上限250萬,
最短分五年,還不能全攤,
因為第六年車子還有殘值,
所以全部只能攤提(車價-殘值)的金額。
人類中最卑鄙無恥的是, 權力擁有者和諂媚權貴者, 藏身安全場所歌詠戰爭, 用愛國心將無知者送往戰場!

s7821210 wrote:
我想請問各位 租賃 ...(恕刪)


看 這篇 租賃...還真受教..

‧°∴°☆﹒°☆﹒﹒‧°∴°﹒☆°∴°☆﹒﹒. °.﹒‧°∴°☆‧°∴°﹒☆ ☆°.﹒‧°∴°☆°
我是去年年底辦的...
長租的限制去年是44個月...
所以三年約一般來說是合法的...
今年有沒有改規定我不確定...

還有上限的確最多是250萬一台車。

抵稅的部分其他大大說明了很多
應該還蠻清楚的...

我的看法也是...
如果只有營業稅的話其實是沒有什麼誘因
但是如果包含了營所稅、未分配盈餘的10%
加起來就很可觀...

ysc_kyy大大說的沒錯
租賃車最大的誘因是租金可以做成本,可以將公司費用支出增加,以減少營利所得稅,這條比較大條.......
以年度盈餘200萬的公司來說,若無租車支出則需繳交200x17%=34萬營利所得稅,若當年度有100萬租車支出,則盈餘剩100萬,只需繳交17萬營所稅,99年度之前營所稅稅率是25%,節稅效果更好。
若公司作帳可做到虧損不必繳營所稅,那租賃車當然就沒節稅效果。

如同yenchee大說的,自購車是資產必須逐年攤列,還有最高上限,而且出售舊車時還必須開發票,租賃車就沒這方面問題。
簡單來說,以查帳方式作帳,帳面盈餘高於租車費用,那租車有節稅效果,若是做帳已做到虧損或是以書審方式作帳,那租賃車是佔不到便宜的。
當然有些公司租賃車並不一定是節稅,比如說公司政策不想購入資產(或被限制),但又需要大量使用車輛,或是企業負責人或高階主管基於隱私理由,租賃車也是個好方法。

Nicole~大大說:
要是只有5% 租賃車/租購車 公司可能都關了
簡單說 資產費用化

KiKiUnicorn大大說:
長租政府有有規定,好像是不能超過44個月,一般三年的都是張租約在走漏洞。還有到期過戶有限制,公司關係人是不能過戶的(那就不一定,如果您需要知道可PM我)。
上限250萬,最短分五年,還不能全攤,因為第六年車子還有殘值,所以全部只能攤提(車價-殘值)的金額。



關於jonestem大大您所說:
我是去年年底辦的...
長租的限制去年是44個月...
所以三年約一般來說是合法的...(如果是四年的租賃約通常分為24期+24期;五年就是36期+24期來規避法規,畢竟法規沒有限制承租方不可蓄租啊呀)
今年有沒有改規定我不確定...

還有上限的確最多是250萬一台車(租賃車就沒有250萬上限的問題,所以很多高價車或超跑掛租賃牌)

抵稅的部分其他大大說明了很多
應該還蠻清楚的...

我的看法也是...
如果只有營業稅的話其實是沒有什麼誘因
但是如果包含了營所稅、未分配盈餘的10%
加起來就很可觀...
(如果需要知道更好的節稅方式可以PM我)

s7821210 wrote:
我想請問各位 租賃 ...(恕刪)


財政部的新聞稿大家看看吧!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33395&ctNode=657&mp=1

租用乘人小汽車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 (2006/12/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支付租金等之進項稅額,應如何辨別可否扣抵銷項稅額,常造成營業人之困擾,為此該局提供判斷原則供營業人參考。
該局說明,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訂有明文。如果是以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則應就租賃型態加以判別,屬融資(資本)租賃者,實際上是分期付款買車,除了營業人融資租賃乘人小汽車是供銷售勞務使用外,其支付租金、利息、手續費等而取得之進項稅額憑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若屬營業租賃且供業務上使用者,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至於要如何認定租賃方式為融資租賃抑或營業租賃,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融資租賃,否則就是營業租賃:
(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
(2)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3)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4)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90%以上。
該局指出,實務上發現租賃業者為供營業人承租乘人小汽車租金進項稅額憑證可扣抵銷項稅額,而將融資租賃契約形式上設計成營業租賃契約,或訂定3年短期租賃契約,惟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之營業人卻可無條件取得乘人小汽車所有權之交易型態,上揭規避情事,縱承租人原已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經查明確屬不得扣抵者,將依法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強調,營業人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時,應以租賃實質約定及帳載紀錄作為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之依據,並呼籲營業人勿為扣抵銷項稅額而作形式上規劃,以免事後經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三科何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06)

專挑軟柿子吃比較有男子氣概嗎?

ysc_kyy wrote:
租賃車最大的誘因是租金可以做成本,可以將公司費用支出增加,以減少營利所得稅,這條比較大條.......

以年度盈餘200萬的公司來說,若無租車支出則需繳交200x17%=34萬營利所得稅,若當年度有100萬租車支出,則盈餘剩100萬,只需繳交17萬營所稅



為了省17萬的稅金,要多花100萬???然後車子還不是自己的資產??想不懂???
race01 wrote:
為了省17萬的稅金,...(恕刪)

當您是公司負責人又要繳巨額營所稅時,您就會知道其中道理.....簡單來說,租賃車就是租賃公司與企業一起A政府的錢,如果沒有節稅效果又沒保障,那租賃車也不會滿街跑了。

不管節省了多少稅,至少載小三進出Motel時比較隱密....因為憑車牌號碼查到的車主是租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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