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車上了他的拖吊車就只能載到他的廠裡,任他宰割!..當下如你堅持要修,不報廢的話,他會把你車子受損
部份拆光光,報一個天價給你,你不修車要拉走要到別地方修,請付一筆工資拆裝費...
如車子不是5年內的車,這時他們就會遊說你車也老了乾脆直接報廢,撞成這樣修也不完整,結果糊里糊塗車就算送他們了!...
(你車到廠時他會請你簽一個文件,上頭啥都沒寫就只有他們公司抬頭而已,他們說是因為車放廠內要證明用,日後你簽的那張紙,仔細看內容多了你同意他們拆解)...
以上按例是我朋友約10年前在下林口坡時發生的事,他的車是美國原裝原漆accord起閉頭燈那款,顧的那麼好,卻送給別人,日後得之這些廠就是所謂的"武場"(台語)....
請大家告訴大家,自己車子,不要輕易的上拖吊車,他指會載到對他有利的地方,都掛勾了!..都掛鉤了!...
版主:現在他們居然就直接叫你簽報廢真是夠狠...
加油!加油!...
S_Ran wrote:
想請問一下!如果車子...(恕刪)
限時間很正常阿,妳大概沒看過那種沒事停在路肩睡覺,或一家人下來「休息」被撞死的
如果不罰錢,就一定會有人濫用
路肩是用來應付緊急狀況,或是讓工程車,救護車通行。不是一個隨便就可停下,甚至用來修車的地方
很多信用卡或保險都有拖吊服務,就算不是免費,也比讓那些來路不明的拖吊車亂搞好,因為他們有簽約
沒事多記幾個電話號碼在車上,信用卡該登錄車號的快登一登,以備不時之需吧
順帶一提,停休息站也有限時,超過四小時是可以開罰單的...雖然從沒聽過有人被開
補充:轉貼一下相關條文好了,這樣就不用瞎猜或以訛傳訛
(節錄)
第 24 條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應予拖、吊、移置、保管、處
理外,並應予以舉發處罰︰
一、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之故障車輛逾二小時者。
二、停放服務區、休息站內之車輛逾四小時者。
三、交通事故損壞之車輛妨害交通者。
四、行駛中車輛機件發生故障,妨害交通未能即時移置於無礙交通處所者
。
五、違規停車未能依規定迅即移離,妨害交通者。
六、非因執行任務停放於隧道內或隧道出入口之車輛者。
前項車輛拖、吊、移置、保管、處理之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
負擔,該費用之費率由高速公路管理機關會同公路警察機關定之。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載運物品散落於車道或路肩時,汽車駕駛人應於物品後
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並即時清除,無法即時清除時
,應即通知高速公路管理機關協助處理之,其所需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
車所有人負擔。
另外值得注意的:
第 13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有左列情形:
一 缺水、缺電或缺燃料。
二 車輪脫落或輪胎膠皮脫落。
三 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足一‧六釐者。
第 14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車
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
,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閃光警示
燈外,並在故障車輛後方五○公尺至一○○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
之。
第 15 條
汽車行駛交通阻塞之路段,除應遵守公路警察指揮外,駕駛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將車輛暫停或停駐路肩,以免阻礙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車
及救濟車進入現場清理或急救。停在主線車道之車輛應顯示閃光警示燈。
所以,因為沒水沒油沒電停在路肩,塞車的時候停在路肩尿尿或下來透氣,沒放警告標誌,都是可以開罰單的喔...但實際上只有沒放警告標誌比較容易被開,因為真的很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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