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photo wrote:1.所以結論是如果沒...(恕刪) 1.不論有沒有佐證,涉及有人死亡事故的所有人都會被控以過失殺人,毋需負責的在責任釐清之後自然會撤銷控罪2.道義責任是受害者自己想出來的名詞+1
tomk6 wrote:應該是法官要讓被害人...(恕刪) 本國的交通法規並非採"絕對路權"......絕對路權下肇責只有0%跟100%,而非目前的"比例制".(很多人搞不清楚何謂"絕對路權"的意義)小弟有遇過汽車駕駛人被機車在快車道追撞,導致機車駕駛人受傷,因為想說對方有受傷而包了紅包,後來因為認定對方全責,故沒有賠償而被對方告上法院,送鑑定也是無肇事責任,但卻被初審法官認定"如無過失,何須私下給紅包"刑事部分被判了兩個月,後來上述維持原判,讓汽車駕駛人一整個惡法亦法,法律條文是死的,但是解釋它的人是活的,端看是採取哪一個角度來解釋,也看法官同意哪一方的說詞.
問題3看過很類似法院判決死亡車輛案例A車在前行駛,B車在後行駛,兩台均未超速,後來B車超車時,因對向車道有來C車機車B車撞C車機車後 又閃至A車原車道被A車撞擊側邊造成C車機車騎士彈至路邊當場死亡事故鑑定報告與法院判決B車需負全部肇事責任A車無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