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ny1943 wrote:看樣子以後我也不要讓...(恕刪) 樓主讓了,但警車卻停在路旁沒開過去,這樣就照不到警車了.再如果,樓主紅燈時讓了,也被照了,但一秒後剛好變綠燈,警車也不會被照.平民老百姓就是該死.
kevin3321 wrote:你當然可以不讓警...(恕刪) 不禮讓警車也是要開罰的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 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 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 ,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 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 線指示。所以除非聽到警號否則你可以不讓但是如果你需要違規去讓最好可以拍照存證自保法官大部分只看證據的就算你記了車號他們可以不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