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oldu13 wrote:
消費糾紛本來就是可以協調的,這個部分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為什麼要走到協調機制呢?因為對自己的行為不夠負責任,不是嗎?
契約成立與否是其他人強求樓主去決定的嗎?
試問,假如你去一家小吃店,小吃店也在菜單上明確寫明服務費10%,
我們是否可以去做消費糾紛協調,認為該店只是小吃店,並沒有做任何服務,
所以我們可以拒絕支付該筆服務費,更甚至認為餐點不值這個價錢要求減價,
我們當然是可以要求協調,但...是誰先去破壞買賣契約的,
明文的契約又是誰去確認願意依照契約去履行的。
我認同消費者保護法,能夠保護消費者在許多不對等的情況下所遭受的損失,
但無法認同,在明文契約下去破壞雙方誠信,美其名為消費糾紛,實質為追求自我利益。
只想要確認一件事情,任意破壞雙方所認同的規則,是應該被鼓勵的嗎?
當一個小朋友因為不服輸而去破壞遊戲規則,我們是應該教育小朋友不應該破壞遊戲規則,
還是應該教育破壞規則的小朋友去向其他小朋友協調,看看是否這局不算,你認為呢?
還不簡單!
歷史就是這樣演進的,上世紀哪有什麼協調機制,都是一方說的算!
如果現在還是照著所謂的"契約"走 (我保留契約的定義)
根本地球上不該有"協調機制"這種東西,為什麼還會可以上到消保單位呢?
消保單位根本不該接受這case or 不該存在消保單位.
而且,現在此議題中,開版樓主不是在吵契約問題,他是在協調賠償金額...
各位一直用契約來砲打開版樓主,其實是牛頭不對馬嘴..
我買房付了訂金後反悔,也是可以跟對方協調,如果對方願意跟我協調的話
現在就兩造都在協調階段,跟毀不毀約或契約毫無關係啊,那應該是法院的事
呵! 當然你可以說廠商迫於守夜者明示暗示,誰知啊,各種引申揣測發散是無助於現在議題的討論的...
別在無限上綱了,開版樓主及業者都是在這個遊戲機制裡協調出結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