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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停車票卡遺失懲罰性繳款之申訴

cooldu13 wrote:
消費糾紛本來就是可以協調的,這個部分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為什麼要走到協調機制呢?因為對自己的行為不夠負責任,不是嗎?

契約成立與否是其他人強求樓主去決定的嗎?

試問,假如你去一家小吃店,小吃店也在菜單上明確寫明服務費10%,

我們是否可以去做消費糾紛協調,認為該店只是小吃店,並沒有做任何服務,

所以我們可以拒絕支付該筆服務費,更甚至認為餐點不值這個價錢要求減價,

我們當然是可以要求協調,但...是誰先去破壞買賣契約的,

明文的契約又是誰去確認願意依照契約去履行的。

我認同消費者保護法,能夠保護消費者在許多不對等的情況下所遭受的損失,

但無法認同,在明文契約下去破壞雙方誠信,美其名為消費糾紛,實質為追求自我利益。

只想要確認一件事情,任意破壞雙方所認同的規則,是應該被鼓勵的嗎?

當一個小朋友因為不服輸而去破壞遊戲規則,我們是應該教育小朋友不應該破壞遊戲規則,

還是應該教育破壞規則的小朋友去向其他小朋友協調,看看是否這局不算,你認為呢?



還不簡單!

歷史就是這樣演進的,上世紀哪有什麼協調機制,都是一方說的算!

如果現在還是照著所謂的"契約"走 (我保留契約的定義)

根本地球上不該有"協調機制"這種東西,為什麼還會可以上到消保單位呢?

消保單位根本不該接受這case or 不該存在消保單位.


而且,現在此議題中,開版樓主不是在吵契約問題,他是在協調賠償金額...
各位一直用契約來砲打開版樓主,其實是牛頭不對馬嘴..

我買房付了訂金後反悔,也是可以跟對方協調,如果對方願意跟我協調的話
現在就兩造都在協調階段,跟毀不毀約或契約毫無關係啊,那應該是法院的事

呵! 當然你可以說廠商迫於守夜者明示暗示,誰知啊,各種引申揣測發散是無助於現在議題的討論的...

別在無限上綱了,開版樓主及業者都是在這個遊戲機制裡協調出結果的.
另要類比也舉個符合點的例子吧

如開版樓主,你有去嫌停車費太貴而拒絕支付停車費並找上消保官嗎? 有嗎?


另大家都跟我一樣沒再爬文的,我是真的沒什麼在認真爬文,剛才認真看了一下開版樓主文章


弱弱棋士 wrote:
對方說:我們在明顯地方都已經有公告周知,消費者要來停車,就是承認這契約成立。

消保官回說:票卡的遺失並非常態性消費,你們不應該將風險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再者,成本50元不到的票卡,遺失卻要繳交500元,即使你們在明顯處都公告,但這仍然違反消費者保護費第12條裡的第某款(忘了),明顯不利於消費者,因此我是可以依此條說你們的契約是不成立的。

當然,遺失票卡造成你們公司的損失,是消費者應該要負責賠償的,因此請你們雙方協調,多少的金額是彼此可

以接受的。


接著,對方就打電話給他們老闆,最後雙方決議,以100元協調成立,當場退還

我四百元。順利圓滿~



明明就在協調
明明就在協調
明明就在協調
明明就在協調

明明只針對賠款
明明只針對賠款
明明只針對賠款
明明只針對賠款

諸位阿...何須與偽知識分子計較呢...

另一個則是時薪250以上...

花費2小時以上時間(樓主自述500元2小時)...

及其他各方數倍或數十倍以上的資源成本...

只知道為自己討回400元的弱弱棋士(400-500還差100...豈一弱字了得)...

讓他們說嘴去吧...這樓已無討論必要...
另外...

樓主自言...

弱弱棋士 wrote:
當時為了接小孩,我先繳了520元後將車開出來(當時身上錢還不夠,最慘)

當下我便覺的不合理,一張票卡的成本約50以下,卻要收取500元,實在太扯

因此回來後我便投信給市長信箱和消保官,提起申訴


各位...知道這叫什麼嗎...想想樓主的暱稱我就不說了...我只點出一句...

起手無回大丈夫...

再來...如當場反應...請之協調...焉知若當場收費員與老闆聯系後...不會以100+20元收場...

餘難聽話...不想再提...
其實你認同也好,不認同也罷,總之我提供了一個案例,這是可以調解的,或許有人有一天可以用到。
至於我認為100元合理怎麼來的?我文中就有寫到,我提供了其他停車場票卡,上面就印著遺失票卡100元的字給消保官看,消保官也因此以此價格和廠方協調,廠方也立即就同意了。
有人說這樣會因此造成很多人將票卡遺失,剛好我前天去日月潭社子碼頭旁的大型停車場停車,那兒用的是圓形磁扣,上面也印著遺失工本費100元,為此我特地和管理人員聊了一下,這兒因此將票卡遺失的人多不多,他回說:很少耶~當然,樣本數只有一間停車場,可能不如眾網友可以找到的科學數據。
也有網友說,契約怎麼訂,遊戲規則怎麼走,事前就該看清楚,而不是事後吵,還有人舉買車子來佐証…我買二手車也買過計程車改的,也是透過消保官全額退費;我買預售屋,因為蓋好後有補找的問題,依據契約建商只要賠我二萬多,但是我和代銷公司溝通後,他們幫我條建商爭取,最後退我六萬多。我覺得對我有利的,可以爭取的,我就爭取,又不是利用違法的管道。
調解結束離開前,我特地和消保官聊了一下,他說會來調解的,很多都是幾百元的消費糾紛,所以一般不會上到民事法院。照網友說為了400元,我浪費了很多人力,那或許應該要規定,金額多少以上才可以上消保官調解,或者要收費多少吧~否則我實在不懂,為什麼有合法的管道,我卻不能利用。
不過其實我也沒打算說服不認同的人,如一開始所言,我就是提供一個案例嘍~
弱弱棋士 wrote:
否則我實在不懂,為什麼有合法的管道,我卻不能利用。


因我的私人專長在破題,其他砲打版主的網友的迷思在於,

他們認為你不該進入協調階段.
他們認為你不該進入協調階段.
他們認為你不該進入協調階段.
不該進入協調階段
不該進入協調階段
不該協調
不該協調...
不該


應該是跳過協調直接上法院被告違反契約...當然前提是你要先不付罰金...業者才可告你...

所以他們的邏輯整個是.....一團亂


Johnny_depp wrote:
在某些人觀點的不當之處就是開版樓主必須接受,不能進行消費調解. 這才是不合理的!
明明地球上就有消費糾紛協調管道,卻說不准用、不能用、不適用、不該用,這才是不合理的!
如果500是針對票卡 那我認同樓主 因為確實是不值那麼多
但如果停車場的算法是 票卡100元 調閱停車時間紀錄400元
那只要停車場的工作人員時薪有那麼高 我認為就合理了

如果工作人員時薪只有100 那500元也是坑爹
Auroras777 wrote:
如果500是針對票卡 那我認同樓主 因為確實是不值那麼多
但如果停車場的算法是 票卡100元 調閱停車時間紀錄400元
那只要停車場的工作人員時薪有那麼高 我認為就合理了
如果工作人員時薪只有100 那500元也是坑爹


就人事成本來看.

1.調閱停車時間紀錄 工時
2.票卡遺失處理後續 工時
3.票卡補充 工時

另外票卡成本是以整批計,還是以單張計?這成本差很多.

其實廠商會接受協商,是不想因這幾百元然後付出更多成本.

派一個人花半天時間去協調?

這成本就遠大於$500

如後續還被告上法院.不是更累?

樓主願意花時間去要回這筆錢,對方可不願奉陪.

---------------------------------------------------------------

路上 一些停車格是高費率,收費是一般的2倍.

相鄰兩個停車格費率差這麼多.

不知會不會有人發信給市長反應一下?

協商看看能不能比照一般停車格收費?

謎之音 計次停車格,一般沒收費停車格.可不可以比照?






Dwing wrote:
就人事成本來看.1....(恕刪)




149F 有提過,看來地球上還真不少人為了這點事情去橋歐...而且還真可以去橋

Johnny_depp wrote:
舉例: 以前新北市路邊停車是07:00 開始計費,07:01 以路邊收費員條碼機的時間為準,然後收一個小時
我07:03 駛離也是收一小時

我就打電話去民間託管單位先反映,他們說會幫我轉給新北市停管處
停管處後來回覆我說現行規定,但也表示有問題

沒多久,新聞說新北市也改成跟台北市一樣改為每半小時計費...(我沒說是我造成的,應該是有很多人反映類似不合理的收費問題)

這種議題不就是消費問題? 哪種比較合理? 不都是兩造雙方去橋的嗎?




至於又是些有倫有類的類比實在是...

關於收費費率的問題,這個我於上面問題時有順帶詢問過停管處,他們回覆是看這條路停車格的使用率,好像每半年檢討一次

所以真的是一個轉角相鄰的兩條路,有條假日收費,旁邊這條假日不收
而假日收費這條,平日只收到六點,旁邊這條收到晚上八點....都不一樣....諸如此類

停管處應該都有公告. 可以自行上網查閱.


cooldu13 wrote:
消費糾紛本來就是可以協調的,這個部分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為什麼要走到協調機制呢?因為對自己的行為不夠負責任,不是嗎?

契約成立與否是其他人強求樓主去決定的嗎?

試問,假如你去一家小吃店,小吃店也在菜單上明確寫明服務費10%,

我們是否可以去做消費糾紛協調,認為該店只是小吃店,並沒有做任何服務,

所以我們可以拒絕支付該筆服務費,更甚至認為餐點不值這個價錢要求減價,

我們當然是可以要求協調,但...是誰先去破壞買賣契約的,

明文的契約又是誰去確認願意依照契約去履行的。

我認同消費者保護法,能夠保護消費者在許多不對等的情況下所遭受的損失,

但無法認同,在明文契約下去破壞雙方誠信,美其名為消費糾紛,實質為追求自我利益。

只想要確認一件事情,任意破壞雙方所認同的規則,是應該被鼓勵的嗎?

當一個小朋友因為不服輸而去破壞遊戲規則,我們是應該教育小朋友不應該破壞遊戲規則,

還是應該教育破壞規則的小朋友去向其他小朋友協調,看看是否這局不算,你認為呢?


這個比喻很怪
本來消費者就是相對弱勢的一方,不管是在資源上或資訊收集能力上都是相對於廠商而言是弱勢,並不是像小朋友玩遊戲一樣大家的立足點是公平的。也因此各國會有消保制度的建立。
既然你認同消保制度,那消保制度就是這遊戲規則的一部分吧,認同消保制度卻不認同樓主按消保制度流程要求協調?
假如像你說的,對廠商提的條件消費者不能有異議的話,那就不需要消保制度吧。
況且樓主這個例子,如同消保官說的停車票卡遺失並非停車場常態的消費項目,要講到契約,一般人進場停車會看甚麼?頂多就是看一下停車費率就決定要不要停了吧,停車業者有先提示定型化契約給消費者審閱?
退一萬步來說好了,就算雙方白紙黑字簽約了,假如契約內容違反法令,一樣是無效。

另外,停車票卡的目的是要證明進場時間,好用來計算費用。本來停車場業者要跟消費者收錢就必須自己舉證消費者進場時間,只是現在方便無人化管理,所以業者都將這部分責任轉嫁在消費者身上,大家也都習以為常。
合理的來說,停車費用跟遺失停車場資產票卡是兩件事,不能綁在一起談。今天樓主對停車費率沒有意見,但是對不慎遺失票卡造成的賠償價格有意見,既然是賠償問題,那就不是單純自願性的消費了,因此此樓一堆比喻都不太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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