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oldu13 wrote:
如果每次消費的契約內容都不願意看清楚,為自己的決定去負責的話,
總有一天會出大問題。
在自由經濟市場,沒有人強迫我們去消費,消費之前就應該了解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而不是發生應付的義務關係時才來處理這段。
消保官是保護消費者沒有錯,但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去保護消費者的每一筆正常不違法的消費,
你不能夠說廠商沒有去做退讓的動作,但不是每次廠商都應該要為消費者去退讓,
白紙黑字寫明的具體條件,違反契約內容,本來就應該要去支付違約金,
這也是履約的項目之一不是嗎?
站在樓主的立場,為自己說情無可厚非,但站在契約的角度,權利義務關係最好看清楚。
很簡單,在自由市長經濟與契約精神這中間還有3000 公里遠,含括了八個議題五門學科領域....
這是不是契約我看可能都有討論的空間...更何況是不是違反契約內容更有討論的空間
P.S. 有討論的空間代表這種議題已經在歷史出現不下幾百年了
所以,若只照著自由市場經濟的精神..... 就不該有不同層度約束力及強制力的守夜人腳色
偏偏事與願違,各種定型化契約是這幾年才出現的,不然以前廠商怎麼定消費者買單就是接受
衍伸案例企業怎麼訂規矩,員工願意上班就是接受契約.....何來後續修改工時、保障女性工作權,保障薪資,保障各種權益福利那麼多無厘頭的東西呢? 如果只是自由市場經濟?
所以說這中間有三千公里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