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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停車票卡遺失懲罰性繳款之申訴

cooldu13 wrote:
如果每次消費的契約內容都不願意看清楚,為自己的決定去負責的話,
總有一天會出大問題。

在自由經濟市場,沒有人強迫我們去消費,消費之前就應該了解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而不是發生應付的義務關係時才來處理這段。

消保官是保護消費者沒有錯,但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去保護消費者的每一筆正常不違法的消費,
你不能夠說廠商沒有去做退讓的動作,但不是每次廠商都應該要為消費者去退讓,

白紙黑字寫明的具體條件,違反契約內容,本來就應該要去支付違約金,
這也是履約的項目之一不是嗎?

站在樓主的立場,為自己說情無可厚非,但站在契約的角度,權利義務關係最好看清楚。


很簡單,在自由市長經濟與契約精神這中間還有3000 公里遠,含括了八個議題五門學科領域....

這是不是契約我看可能都有討論的空間...更何況是不是違反契約內容更有討論的空間

P.S. 有討論的空間代表這種議題已經在歷史出現不下幾百年了


所以,若只照著自由市場經濟的精神..... 就不該有不同層度約束力及強制力的守夜人腳色
偏偏事與願違,各種定型化契約是這幾年才出現的,不然以前廠商怎麼定消費者買單就是接受

衍伸案例企業怎麼訂規矩,員工願意上班就是接受契約.....何來後續修改工時、保障女性工作權,保障薪資,保障各種權益福利那麼多無厘頭的東西呢? 如果只是自由市場經濟?

所以說這中間有三千公里遠.......



凡人無忌台北 wrote:
講到一個大家沒注意到的點
契約如果不合理
在停進去之前就看到
牌子上有寫要罰500元
為什麼還要停進去
是本來就打算不遵守
然後如果出了事就打算申訴嗎
這可不是負責任的行為



這個點大家都想到了,早就想到了,這個點根本就不是議題重點...

這跟早年企業對待勞工一樣.....賣身契都簽了還吵什麼....

哪有什麼不合理的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都定了,還管什麼合不合理呢?

雖然我不是法律專門

不過這停車場契約是要先過消保法or直接上民法,我看還有很大的討論空間歐....

現在是消費糾紛的層級,所以才到消保官,人家開版樓主完全沒有直接反對賠償,只是再討論賠償的金額多少
我還不曉得訂定契約還可以討價還價的? 當然可以,如果兩造願意就行.

我看這件事情...並不從消費者或業者的角度去看...

樓主又不是第一次停...要不認同契約內容就不要停嘛...
(這可與為了餬口簽下賣身契不同...勿此類比)

出了狀況...當場不反映...事後跳過業者再麻煩一堆人來唧唧歪歪...

把自己一切的行為合理化...耗了眾人時間等資源拿回400元...

再PO文自鳴...光這點我就不能認同...

這跟路上一些把車開在內線停在紅燈前...綠燈後直接右轉...也不打方向燈...

還有些明知天氣不穩定...卻還要上山...再浪費國家資源去搜救...有什麼不同...

樓主一開始就不與業者協商...再浪費各方資源...

為了400元...耗了4000元...
(層層級級多少人...公文往返...再集人議事...我認為至少4000元...
別忘了...樓主認為自己就可能已花出500元的成本...以此來推...此事成本超過4000元自屬合理)...

浪費的是誰的資源...?

不必在那邊認為業者提不出500元的數字...是如何算出來的事來說嘴...

因為樓主也提不出100元是合理數字又是如何算出來的...
弱弱棋士 wrote:

訂500、訂1200都有廠家敢訂出來了,我覺得100合理,又有什麼好說不出口的呢?

在我看來是一般般...




弱弱棋士 wrote:

大約一個月前,我在某停車場停車,不到一個小時要去取車

卻發現停車票卡已遺失@@

我找了半個多小時後,仍然遍尋不著,告知管理員

管理員說,必需繳交停車費20元和票卡工本費500元

當時為了接小孩,我先繳了520元後將車開出來(當時身上錢還不夠,最慘)

當下我便覺的不合理,一張票卡的成本約50以下,卻要收取500元,實在太扯

因此回來後我便投信給市長信箱和消保官,提起申訴

過5天後收到了交通局的公文副本,要求停車場方15天內和我協調,以弭平爭議

又過了20天,對方只傳一封簡訊要求我回去拿免開立發票的收據

於是,我再次寫信給市長信箱和消保官,並要求副本給法制局

請法制局提供相關法令見解

2天後,消保官來文,於2週後召開調解委員會

法制局亦來文,解釋了消保法第十二條的契約不成立之要件為何

今天上午我和停車場召開了調解委員會

一開始由消保官概述事情始末和我的訴求(對方還一度插嘴,被消保官制止)

而後,對方提出照片証明,他們在入口處、票卡上和繳費處

都有註明票卡遺失要收工本費500元

我則提出幾間廠商的報價單,証明票卡之成本不到50元

且有幾間停車場的票卡上也註明,遺失票卡只需繳工本費100元

消保官問對方:你們的票卡是否有特殊功能,所以需要500元

對方回答說:沒有特殊功能

消保官又問:那為何需要收到500元的工本費

對方說:因為若是有人停了一天,卻故意說票卡遺失,那我們不就虧損了。

再說,提高工本費,車主才會妥善保管票卡,不會造成困擾。

而且,我們每年都會重新製作票卡。

消保官回說:重新製作票卡是你們公司的成本考量,和500元的罰款並沒關係。

我說:我在這停車場停很多年了,你們的票卡都是舊的,並沒有每年重新製作。

而且如果你們認定我停了一整天,卻故意說票卡遺失,那你們應該調閱

出入口的監視器,以負舉証之責,而不是直接推論我就是停了一整天,

所以收取500元的懲罰性款項。

對方說:我們在明顯地方都已經有公告周知,消費者要來停車,就是承認這契

約成立。

消保官回說:票卡的遺失並非常態性消費,你們不應該將風險轉嫁到消費者身

上。再者,成本50元不到的票卡,遺失卻要繳交500元,即使你們在明顯處都公

告,但這仍然違反消費者保護費第12條裡的第某款(忘了),明顯不利於消費者,

因此我是可以依此條說你們的契約是不成立的。當然,遺失票卡造成你們公司的

損失,是消費者應該要負責賠償的,因此請你們雙方協調,多少的金額是彼此可

以接受的。

接著,對方就打電話給他們老闆,最後雙方決議,以100元協調成立,當場退還

我四百元。順利圓滿~

事後消保官問我說,上週有一位先生因為停車票卡遺失,投訴到交通局,交通局

沒處理好,後來又鬧到市長室,是不是我?

我說不是我,我只有申訴這兩次,也沒直接到交通局去

我又詢問,這問題應該是全國性的問題,怎麼沒辦法訂一個全國性的規範?

消保官說:消保官沒辦法解決這種全國性的問題(這應該是其他單位的權責)

,但是他還是第一次接到這種案件(看他應該也五十幾歲了)

我說:我本來有做好心理準備,調解不成立,就會提民事訴訟~

消保官說:提民事訴訟要1000元(十萬元以下),一般這種小額消費糾紛,通常都

不會走民事訴訟。透過消保官機制,其實就很可能可以解決了。

很幸運的,今天的消保官人很好很親切,事情也圓滿解決。

以上經驗,提供分享~

當然,即使申訴成功了,付出的時間成本也可能大於500元。

今天就花了我快兩個小時了…不過,我覺得不合理的,我就會去申訴

那就看個人的取捨如何了~
紅夾子 wrote:
我看這件事情...並不從消費者或業者的角度去看...


不過開版樓主只需從消費者的角度去看就好

另從契約精神來看也沒有問題,開版樓主完全遵照消保規範去進行調解,業者也到場....
好像沒有任何契約問題是不能先進行調解的,樓主不就在調解嗎? 業者也願意進行調解.

此案例完全沒有問題啊.....

大家砲樓主的點我個人以偽知識分子的名義可以很負責任地說不存在....


跳不跳過業者這個點有點無厘頭,細節不管,難不成當場叫停管負責人出來吵嗎? 值班的應該也只是簽賣身契的一般員工吧. 真正負責人或有職權進行協調的人當天可能在放假吧..

而開版樓主選擇最理性的方式進行消費調解...完全沒有問題,或者可以舉出這樣行為除了個人主觀看法外的不當之處.

消保資源...是不是浪費? 誰知啊!

當場是否可以與業者調解還是越調越糟? 誰知啊! 誰願意去冒這個險啊,走官方管道不就最明哲保身...


開版樓主行為是否合理化? 合不合理看來並不適用這個議題,開版樓主完全依正常管道進行消費調解,如何的合不合理? 看不懂!


在某些人觀點的不當之處就是開版樓主必須接受,不能進行消費調解. 這才是不合理的!
明明地球上就有消費糾紛協調管道,卻說不准用、不能用、不適用、不該用,這才是不合理的!

Johnny_depp wrote:
大家砲樓主的點我個人以偽知識分子的名義可以很負責任地說不存在....


既然都稱偽知識分子了...又何須再提...起開吧...
是否可以先去雙B總代理給訂金訂車,車到了再説因為售價太高不合理,請消保官幫忙嗎?
話術幫消保官準備好了:
"產地售價不到X元的雙B,來台灣賣卻要Y元,即使你們在網站上明顯公告價格,
但這仍然違反消保法第12條...,明顯不利於消費者
因此我是可以依此條説你們的契約是不成立的。
當然,運費跟關稅造成你們公司的成本,是消費者應該要負責給付的
因此請你們雙方協調,多少的金額是彼此可以接受的"

(雙B總代理:訂金還給你,麥格亂啊啦...)
呵呵! 有些類比實在是有倫有類....很難回應的下去...

開版樓主你是否有去吵停車費一小時30 元太貴? 應該改為一小時3 元?

另...對了! 守夜者,你為什麼要去管奶粉漲價? 為什麼要去管民生必需品價格呢?

人家都在嫌雙B 太貴了,不去管一管?
認同,停車場的廠商只是不想麻煩(也許當施捨)不想計較,錢退一退打發走人而已,不然完全是樓主自己的問題,契約規則明定,既然出錯又不遵守契約精神,希望這不是教育的榜樣才好

凡人無忌台北 wrote:
講到一個大家沒注意到...(恕刪)
條件如果不滿意,可以不要消費
要消費就請雙方遵守約定,歡喜甘願

不過還是有人習慣先做再說,有事再喬
Johnny_depp wrote:
在某些人觀點的不當之處就是開版樓主必須接受,不能進行消費調解. 這才是不合理的!
明明地球上就有消費糾紛協調管道,卻說不准用、不能用、不適用、不該用,這才是不合理的!


消費糾紛本來就是可以協調的,這個部分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為什麼要走到協調機制呢?因為對自己的行為不夠負責任,不是嗎?

契約成立與否是其他人強求樓主去確立的嗎?

試問,假如你去一家小吃店,小吃店也在菜單上明確寫明服務費10%,

我們是否可以去做消費糾紛協調,認為該店只是小吃店,並沒有做任何服務,

所以我們可以拒絕支付該筆服務費,更甚者認為餐點不值這個價錢要求減價,

我們當然是可以要求協調,但...是誰先去破壞買賣契約的,

明文的契約又是誰去確認願意依照契約去履行的,

就這個案例來而言,買賣前的殺價行為都比之高尚許多。

我認同消費者保護法,能夠保護消費者在許多不對等的情況下所遭受的損失,

但無法認同,在明文契約下去破壞雙方誠信,美其名為消費糾紛,實質為追求自我利益。

只想要確認一件事情,任意破壞雙方所認同的規則,是應該被鼓勵的嗎?

當一個小朋友因為不服輸而去破壞遊戲規則,我們是應該教育小朋友不應該破壞遊戲規則,

還是應該教育破壞規則的小朋友去向其他小朋友協調,看看是否這局不算,你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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