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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貴的口香糖開箱文 [一個噴嚏四萬] (04/30 更新)

這種案例在美國應該告得贏,但是在台灣.....檢察官應該會不理你... 國情不同吧...

不過還是希望樓主能贏啦~
實在太蝦了~~這樣也可以求償

又不是在高速公路 地下停車場不會先踩煞車嗎 呵~~

如果有求償成功 上來PO個勝利文吧

但求償成功的話~應該也沒有企業敢在台灣賣東西吧
那兩片門 在外面弄一弄 板+烤 不超過1萬 何況 國產車開個3~5年 差不多了 何必換新的。

何況你的車 看起來還滿新的 絕對不會有 色差的問題 外面烤漆場 也都能用原廠對應的漆 技術絕不輸給原廠。

修兩片門的錢 可以烤 2次 全車烤漆;我只能說 真的太 OVER了 又不是雙B等級的 ;就算是雙B 撞到這個程度 除非是保險有賠 我想應該沒有人會用 "換新的"來處理;錢都花了 還是給你拍拍手,刺激經濟也不錯。
frank111 wrote:
這棟樓至少有7個人吃口香糖會打噴嚏,

這就不是樓主的單一個案,而是有少數的人吃這種口香糖會有打噴嚏的反應,

在一般人的認知中吃口香糖並不會造成打噴嚏,

所以吃口香糖造成打噴嚏是非預期的結果,

樓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吃了口香糖而打噴嚏造成車輛偏移去擦撞受損,

口香糖是肇事的主因,

支持樓主去控告口香糖公司,加油



可是又要如何證明樓主之前沒吃過這類型口香糖?
若之前吃過也打噴嚏,那是否也可證明他開車吃是自己陷自己於危險之中?
若之前吃沒打噴嚏,又要如何證明這次吃了打噴嚏跟口香糖有關?
又或者是在行進中為了拿口香糖而造成失控?
恩~案情很複雜............
如果今天口香糖上真的有標示警語

我想樓主在買口香糖的時候,可能連看都不看警語一下,

就直接買口香糖吧。



只要認為產品真的標示不明而造成傷害, 應該可以告吧! 國外不是有喝咖啡燙到而抗告成功的嗎?
但要證明該事故確實是因打噴嚏所至, 可能就有點難度了...
有車堪折直須折;莫待無車空想折
除了舉證是一個問題外
國情也不同
台灣人想要跟美國人一樣那.....








下輩子投胎在美國吧
www.flickr.com/photos/davidhsieh/sets/
照前面堅持要告的人的邏輯,
以後伯朗咖啡上面是不是要標示,
飲用本產品可能導致精神亢奮,失眠,頻尿,
飲用過量會有骨質疏鬆的可能,

然後失眠之後再去告金車。

這樣以後大家都不要生產任何東西了,
因為太多的可能跟但書。

有人說有好幾位吃了口香糖會打噴嚏,
那有更多人喝了伯朗睡不著(這個更多吧),
金車的醫療糾紛官司不就打不完了。

有些人的邏輯,真的蠻奇怪的。
一堆人說在美國告的贏,真的會贏嗎??
如果這種CASE這麼好成立,麥當勞對老婆婆的官司會是新聞嗎?新聞會去報導,每天都成立的案件嗎?
別都以為美國的陪審團是腦殘,美國的律師是只要有機會就不會放過,哪怕機會只是0.1%,都會去試,這不表示每一次廠商都要拿錢出來道歉,登報或更改廣告文案
樓主這篇很專業的開箱取暖文,我看了半天只能說.....你告福特勝算和告留蘭香公司的勝算一樣高...要不要兩個都一起告??出事的地點如果是收費場所其實你也可以....
我可以題告樓主【公共危險罪】嗎?

因為樓主就算不吃口香糖,隨時身體不適而打噴嚏;會有衝撞的危險行為。

用路人恐怕都有遭受衝撞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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