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ooto wrote:
看了那麼多回文,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規定,
在95年以前法規是「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
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
應讓轉彎車先行」
交通局特別呼籲駕駛人:轉彎車應讓直行車是沒有例外、
沒有條件的,因此,車輛要左、右轉彎時一定要先讓後方
直行車先行並應打方向燈,確認不會與同向車輛擦撞後才
可轉向。(恕刪)
只能說,畸形的交通政策導致畸形的交通規則
從慢車道或外側車道右轉的車輛,右邊為什麼會有從後方來的直行車?
如果今天是2台機車,一台正在慢慢右轉,後面一台剛起步的機車想繞過前面正在右轉的機車前面直行
結果撞在一起了,誰的問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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