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5

買輛二手車也要搞到上法院,真的蠻煩的...

個資法
第十九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第二十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第二十八條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九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以上供參
民事,到警察局備案談和解???局長當公證人嗎?
怎記得警察是不插手民事的,板大到警察局服務台問問好了
標題應該要改成!

"為了兩顆燈泡+200塊也要po上網路,真的挺無聊的"

為了一些小錢,
傷了和氣,
也花了好多時間,
說真的不是什麼天文數字的金額,
忍一忍就過去了...
The whole story sucks!!!!! Don't you guys have better things to do????
認為樓主就算判敗訴
理賠金額應該不至於到這麼高...

快速瀏覽完
單從金額切入

若成立的話

求償3~5萬
罰款500~20000元
那一種划算??
腳頭膚故障....好像不太會算
快去告敗偷!
我只知道你這本田迷黑掉了

認識版主有什麼用,今天跟你買車這人雖然計較燈泡他的錯
但我覺得驗車驗不過那邊,你是不是應該要負責錢呢?

說好實拿然後車子有狀況就都不是你的事了?
虧你還是本田迷 哀
這種事還上不了法院
檢察官那關就不起訴了啦
你以為法官會為了200元開庭嗎

1981 wrote:
是的,不好意思小弟四...(恕刪)


請先冷靜下來,將整個來龍去脈所有的資訊準備好。

分成:人、地、事、物。

拍照、存證,證據。

準備好以後,若沒有銀兩,先找免費的法律諮詢,若有銀兩,下手。


另外當時電話有錄音的話,也對您本身較有利。
  • 2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5)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