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圖,機車倒的位置跟版主的車輛相對位置,感覺上版主左轉是逆向行駛,所以當撞擊的時候,摩托車是在他的車道上,而版主應該還沒過中線,頂多是車頭到中線,所以個人判斷是版主過失多一點,不過這只是個人看法,還是需要交通法庭來裁決,僅供參考,建議版主將本案處理過程跟結果告知大家,讓大家增長見聞一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 97 年 07 月 15 日修正)第102條第7項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只要是已行駛到道路之交岔路口,直行車即享有絕對路權,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原本95年6月30日之前,該項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但已於95年6月30日做修正,因此只要車輛進入交岔路口,轉彎車即應禮讓直行車。
我哥 連在雙向道 要左轉....停在中線等機車直行過去....(靜止狀態)那知道 那台機車 不知道 那根筋不對...竟然急煞車結果 種田去!!車還滑過來 撞到我哥的車~這樣也算在我哥頭上......阿不就還好車都有保意外險跟車體險!!你還會覺得 你會不用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