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obling wrote:
只能說
我只是提供一種這社會常見的解決事情的方法
不只台灣
孫安佐事件那麼有名
認罪協商國外很常見
連刑事案件罪刑都可以橋
再可以去看看youtuber
關鍵字:美國看一次急診三十萬
醫療費也可以橋
台灣
在很有制度的金融界也是一樣
信用卡債也可以橋
美國
次貸危機房貸也是可以橋
案例再講還是很多
橋才是這社會正常的
其實這樓很多人都只會對樓主冷眼旁觀冷嘲熱諷啦
等到哪天自己覺得吃虧也是照樣該該叫
樓主這種案件
依據停車場的規則看似合理
覺得合理只是因為自己習慣接受規定的約束了吧??
請仔細想獨立思考
屏除所有主觀規範條件只客觀看實際結果
同個停車場同樣都是連續停一個月
卻有不同價格
合理??
你是不是最進股票期貨輸太多所以需要用這種方式找錢補貼生活費嗎阿?

robin0222 wrote:
我每一篇都看了
只有#73樓是刁民 你是#83
1/83 等於很多?
呵呵~~~~~
隨便啦
我只看到很多不懂法的
法理有時不是如表面所見這樣理所當然
(不然也不會有那麼多法官被認為是恐龍,其實不是法官多智障,
而是法官走的是法理邏輯與一般人的生活經驗邏輯是有不同的)
不是怎麼約定就一定要照約定來走的
而是要去探討本質
打個比方好了
有人訂製東西打契約付了訂金
契約明訂違約沒收訂金
但最後打官司判決有時會是退訂金
為何??
因為法理上認定訂金之沒收是有損害賠償的意涵在裡面
例如
付了訂金,賣方開始備料,買方毀約當然賣方有購買材料損失,所以當然要沒收訂金
但是
如果是付了訂金,毀約時賣方沒有尚未備料
則就算約定是毀約要沒收訂金
但實際上是很有可能被判退訂的
因為本質上賣方並無損失
樓主這件如果從停車行為之於停車場管理成本之本質來探討
未必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
另外 「#73樓是刁民」 這個字眼
已經有公然侮辱的疑慮存在了
雖然我是不會對你怎麼樣啦
只是想提醒
不懂的事情別人教你
生活偶爾也要學習一點法律知識
要聽要學
而不是反駁、抗拒、持續活在自己的邏輯裡
凡事多學習才不會吃暗虧
giobling wrote:
樓主這件如果從停車行為之於停車場管理成本之本質來探討
未必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恕刪)
也是啦~~
你喬~我喬~大家喬
相信法官也能同意~~
每位停車民眾都拒繳
因為停車繳費的民眾感到權益受到侵害,以「訴願」、「行政訴訟」等方式進行「行政救濟」。
比較能達到停車場管理成本之本質....
走法律程序當然不見得是全數繳納....

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
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
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依停車場法及各縣市所訂定的停車費收費自治條例規定,
對使用公有路邊停車場者收取停車費,而該停車費係屬規費之一種,
其性質屬公法上金錢给付義務,是故欠費人如果持續欠繳停車費,
主管機關可移送行政執行處,由行政執行處就欠費人的財產為行政執行
(例如:查封欠費人的財產)。
以上~
因停車成本低~導致格位不足
單就停車管理面...誠如您所述...不見得全額繳付!!
但停車需要成本,是誰負擔而已。
單以管理面...人事成本,材料,耗材,水電....
就建物本身,公安,消防,折舊,維修,保險,要不要另外算進去....
錢從哪裡來~~編列預算而來~~~
從停車時就已經享有上面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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