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親都也責任!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2 規定: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
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
罰則1.(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0條):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罰則2.(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5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
費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拒不接受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
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救護車開慢一點的邏輯難道對了嗎..
如果是車上的人如果是相當緊急的情況...
那警消是不是又要被罵無能!?
救護車鳴笛加上爆閃燈示警...附近的民眾本來就是要自己注意
開車的警消眼睛只有一雙...又不是超人
身邊帶著小孩的父母本來就是要好好抓緊自己的小孩....
而不是自己少根筋...發生意外才怪別人
唉...
台灣的社會觀念常常在拼命打壓真正在做事情的基層人員
警消打火破錯窗要賠錢...(煙真的大的時候,要找火點有這麼容易嗎..
救人的時候...小孩子自己跑出來被車撞也要怪警消...
以後警消要訓練的時後乾脆都通過方程式賽車級訓練才能出來好了...
通常消防局遇到這種事情,就是要出事的警消自己出來賠錢
而不是讓事情進展到可以申請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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