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最後只是求償原本應有的損失而已的話, 那開玩笑, 以後每一家車廠乾脆每一台車近來維修的, 就給你亂搞這個那個, 沒發現的就是賺到, 發現的, 就不過是剛好而已. 如果能夠湮滅證據就用, 真的黑心手又不夠巧被發現了, 那就還你就好了, 了不起多給一點要你.... 反正大多數的車主對於車的了解較低, 這樣根本車廠會賺到翻...
我認同版主要求 至少3倍+的賠償. 不過我也認同樓上說的, 除了本身損失的44萬+官司所需費用要拿回以外, 要求 Toyota 以車主個人名義捐出剩下的象徵性賠償金給這次的88水災. 可以指定帳戶且收據是由車主拿取.
此外, 我建議可以順便對對於該廠的人員提起詐欺或是相關的告訴(需有專業法律人士解析), 因為我馬上可以想到的說辭是, 這行為是個人偏差行為所導致, 所以總公司不會就個人偏差行為與以賠償. 又"如果"拖到超過告訴有效期限. 那版大可以說是啞巴吃黃蓮, 有苦出不出了.
1Ds2+400D+1n+28-70mmF2.8L+70-200mmF2.8LISII+58AF-2=手拉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