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突然收到法院來信,內容是說我於近一年前開車擦撞停於路邊之轎車後逃逸,目擊者提供我的車號給警員登記於事故現場圖,由於被撞之車輛是投保新安東京海上,所以要求我理賠,我收到信後一頭霧水,我根本沒發生事故,且我的車還是新車保全險,我查了一下案發時間,當時我剛好出國,我的車子是停在家附近停車場,怎麼可能肇事逃逸,所以我很嘔的跑去法院開調解庭,我向調解委員及新安東京海上代表陳述了我的說法,結果保險公司代表說不願理賠就正式提告法院見,我真是一肚子火。過了一個多月真的又收到法院來函通知開庭,要我提出車子停在停車場的證據,一年前的事怎麼找證據,只好又請假去開庭解釋,結果法官一看檔案就問我說我的車子什麼顏色,我說黑色的,法官就轉向保險公司代表說你告錯人了,筆錄上說目擊者不確定是XX63-XX還是XX36-XX的白色轎車,且責問對方怎麼沒先調檔案,就讓我簽結離開。整件事一整個烏龍還讓我請了兩次假去法院出庭,沒人可以賠償我的精神損失,真是一個倒楣,新安東京海上的處理態度真是..................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