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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賣車收了訂金, 買方突然不買了!(他說寄存証信函了)

kai101 wrote:
前年,我們偉大的症腐在推行所謂的「消費定型化」契約

老實說,在還沒推這東西之前,本來想吃訂金就不容易了

更不提有個名詞叫做「審閱期」

這名詞他不玩什麼七天的,他玩更大

「三天」


如果買方單純反悔不買,講真的戲也只有三種演法

一是買方神經線大條,算了

一是改走黑暗路線鬧到賣方投降,也可能是自己吃虧

一是對簿公堂,要嘛上調解,要嘛等傳票矌日費時,如果訂金根本不多,就算吃下去了,時間損失未必划算

如果買方賊一點,沒明約,跟你玩遊戲

老實說,我當然知道誰贏面大

只是你願意「浪費」多少時間跟他玩呢?如果人家絕口不提退字

就要跟你耗到訂金期限的最後一分一秒

要你履行契約義務的每一條約定

我以前的選擇都是乾脆還給買家那些訂金啦

我的時間沒那麼便宜,真的碰到付訂招致我成本損失的,一定會跟買家溝通互相互相

不是敢不敢告官這麼簡單

而是告了,贏了,誰又真的佔了便宜,而誰又吃了虧

為了一萬塊而已?是我我不會這樣玩

幾十萬以上再來考慮吧

你還在「消費定型化」契約
就跟你說個體戶買賣不適用消保法了
連「審閱期」都出來了

這種小額案件調解不成轉起訴不用一個禮拜
最多跑2次法院就結束了
出1次庭就5000
哪裡浪費時間
而且錢已經在樓主身上
完全沒有強制執行的問題
不懂拜託旁邊看就好
陳昀偉 wrote:
#51
契約內如果沒清楚寫明,因買方或賣方任一方問題,無法完成交易時,則訂金沒入或退還, 那訂金基本上還是要退還給買家的,單純註明交車日是沒什麼用,只是規範賣家本身而已

另外如果真上法院,我覺得賣方還是比較輸面,不幸敗訴的話,還要負擔勝訴方的訴訟費

契約上註明交車日沒什麼用,只是規範賣家本身而已............你可以再唬爛一點
5340yhc wrote:
謝謝大家。。這様熱情...(恕刪)

不用理他...如果有他的簡訊涉及到恐嚇

那更好 可以整他

去年我朋友賣一台十年內的雙逼

也是一個不到三十歲的小夥子想買

看了車也試了車 當場下五千

我朋友有點傻眼 好歹也一萬以上吧

但看他很想要買 就收了也給他收據 就一般中古車行那種紙本契約

結果過了約定日期要交易 他沒消息了

我朋友打電話去問他 他說他家裡不給他買

那五千塊他不要了 是他比較不對ˇ
boss1228 wrote:
你還在「消費定型化」...(恕刪)


這位大哥,你要我去旁邊看什麼呢?

你可能比我懂法律

但你一定沒懂我寫的是什麼,還有寫給「誰」看

所以Shuuta是你的分身帳號嗎?


我的第一篇回文在#80(對不起,#110好像是第二篇,趕快補充,別又造成誤會),到這裡已經是第三篇了

我的回文論述,都是我過去自身銷售的經驗,我文章裡面都有坦白

立場又不同,有需要激動嗎?

我講我的,你講你的,我打黑桃二,你偏偏要接梅花四

你對,我錯,我去旁邊看你表演就是…


下次給點機會,再看一次,好嗎?
kai101 wrote:
這位大哥,你要我去旁邊看什麼呢?

你可能比我懂法律

但你一定沒懂我寫的是什麼,還有寫給「誰」看

所以Shuuta是你的分身帳號嗎?


我的第一篇回文在#80(對不起,#110好像是第二篇,趕快補充,別又造成誤會),到這裡已經是第三篇了

我的回文論述,都是我過去自身銷售的經驗,我文章裡面都有坦白

立場又不同,有需要激動嗎?

我講我的,你講你的,我打黑桃二,你偏偏要接梅花四

你對,我錯,我去旁邊看你表演就是…


下次給點機會,再看一次,好嗎?

看來你還不知道自己錯在哪

1.你都承認「都是我過去自身銷售的經驗」,代表你是賣車的,也就是車商,那你說那些用在你身上我沒意見。
2.什麼叫個體戶?就是一般人之間的買賣,不是車商和消費者的買賣。
3.請問樓主的職業是賣車的嗎?

你還要我繼續講嗎?


然後Shuuta是不是我的分身帳號
你大概中手機版的毒太深
自己說錯被大家轟
就說這些人都是同一個人分身好幾個
只能說可悲
請謝大家的熱情..可是不要因為這事而有爭執...這樣不好啦...

bruce300 wrote:
誠心發問一下:如果只...(恕刪)

您誠心的發問了,且容我也誠心回答您:
一、法律上所認定之契約,即便非定型化契約,也需載明買賣雙方之權利與義務,並經買賣雙方合意簽署,方生其相關效力。其目的在於確保買賣雙方後續交易行為之履行。
二、如前所述,若車主僅於收據上註明收到訂金若干元,卻未同時註明後續買賣方應履行之義務及可行使之權利,倘若今天換成車主反悔不賣車,且收據上也無載明買賣雙方之權利與義務,試問買方要拿啥證明保護自己的權利要求賣方履行?
三、很多人會誤以為收據等於契約,事實上並非如此,收據僅是契約行使所衍生出的交易證明而已,並不等同契約本身,相對的也不具有契約本身的效力。
四、民法中就契約之型式雖有許多態樣,但車輛買賣有其制式之定型化契約,可參考自身交易情況自行修增訂定,其實並不麻煩。今天版主遇到的買賣糾紛,其主因即是欠缺此點作為。
以上提供您參考。

bruce300 wrote:
誠心發問一下:如果只...(恕刪)

容我再舉個淺顯的例子作說明:
譬如今天您去租屋,大部份的房東會拿出一份擬好的“房屋租賃契約書”讓你看,然後雙方再就實際情況進行討論增修內容,等到內容雙方都能接受,接下來才是用印簽署,契約書各執一份,然後由承租方依契約內容交付押金及租金,再由房東交付“收據“(有些是直接登載於租賃契約內),此時才算完成租賃程序(有些房東還會將租賃契約送至法院公證,但這是另種型態,在此就不再贅述)。
此時不論押金或租金的收據,都是在租賃契約雙方合意簽署後所衍生之證明,其最原始之依據還是租賃契約,其就雙方權利義務之保障與要求之效力也是契約本身。
版內有許多朋友強調契約得以口頭為之,故不一定要簽署書面契約,但請您試想一下,車輛買賣這類動輒數十萬甚至數百萬之交易,若僅以買賣雙方口頭訂約,其保障效力何在?倘今天真的鬧上法院,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單憑一紙“未載明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訂金收據,您覺得法官會如何認定?
所以我在先前的發文中才會建議版主盡可能與對方進行協商,當然,依一般社會通識認定,不退還訂金是可行的,但如果對方堅持採取法律途徑解決,其結果並不一定會是哪方得益。
提供您參考
boss1228 wrote:
看來你還不知道自己錯...(恕刪)


既然很懂法律,何獨看不懂中文?

文章不是回給你的,硬要衝著我來,還是手機板我欺負過你嗎?

又干手機板屁事呢?回個文章還要先讓你身家調查嗎?

我現在很明白你想表達你是專家不可侵犯你的法律權威

那又如何呢?


你認為這文章是是非題,只能對錯二選一

你沒想到的是,有人會用選擇題的角度來看待而已

選項裡面沒有你熟悉的1234,你看不懂何苦要怪到我身上呢?


看不慣別人寫的文章,也麻煩先看看人家是不是找你

少來一付老師改考卷的架勢,還是你是這裡的板務?不容許“你的正解”以外的言論?

不然好歹等你變成事主發了文

我白目引用了你的文章還是吐曹了專家你的權威再來說嘛!

每個人想要說什麼寫什麼呢,只要合乎規矩,都是他的自由

01也不是你當家,人家愛寫什麼建議,誰想怎樣解讀,接受與否,也都是自己的決定


錯在哪裡?

你確定我說的東西,跟你說的東西是同一件事情?

還是你自以為而已?

我沒有義務跟責任要因為你的自以為教訓,就要把事情解釋清楚

你喜歡怎麼做文章請便

你看不到同一件事情,在別人眼中是不同樣貌,不同解讀,那是你自己要去學習

是得是失,早晚有機會會有人更直接的表達給你

但不是我


打這篇已經是我底線裡,最白話直接的了,這不是我上01的目的,對我也沒有意義

理解能力不同,阿貓阿狗都要來解釋,我沒那力氣

更何況是劈頭就要先調查身家,還要被扣帽子的

這樣的01,這樣的風氣,我認輸,我不發文我沒損失

耗快一小時寫這些,也是浪費生命


你專家開心就好

01需要你這樣的專家多多照顧大家

這邊就交給你了
別理他~
訂金在法律上的定義就是
不能退的金錢啦~
而且,
不會有正常的律師想收這種莫名其妙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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