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ack wrote:各位先進買車的發票是...(恕刪)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一: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二:歹路嘸湯行...........
說實在的小弟我滿訝異的!!T牌給我的感覺一直是各信譽優良的好廠我自己就買了小A怎會有這樣的事情發生?唉! 有時候在罵阿共仔山寨品的同時讓我不盡想到原來我們自己也差不多了果真是同文同種說真的, 買到這樣的東西, 心理真會不開心到極點不過也滿贊成[提告]因為我不想台灣人也淪為如此地步買賣不成, 仁義在希望T廠能好好思考不能將責任推給業務員, 因為就是有公司的默許, 才會造就人員的膽大
我猜最後的結果如下TOYOTA會說:很遺憾發生這樣的不幸事件,這是不肖業務個人行為,雖與公司無關,但本公司願代為致歉,並承諾負責到底方案一:原車換回原廠的零件並升級配備方案二:更換新車一部但車主若堅持提告求償,刑事責任與民事求償對象應為該不肖業務,本公司並無相關責任。唯該不肖業務已於日前遭到開除嚴懲,目前下落不明。結果:1.TOYOTA還是毫髮無傷,頂多換一台車給你,又可以把話說的很漂亮很大聲,顯示泱泱大廠的負責任與風範2.不肖業務:失蹤一陣子後,換家公司,繼續賣車,或轉行賣中古車。3.車主:拖了一年半載,官司求償無門,頂多換一台新車了事,也沒有其他選擇,更無法退車或求償!4.一般消費者:TOYOTA真是負責任,果然是好公司!
如果是真的,業務應該會被開除吧,太扯了啦,應該可以告詐欺吧,業務員應該代表公司,應該還可以告公司,換新車我看有困難,但如果是不影響安全的配備,除了換回原廠貨.應該還可以要求額外的賠償,如免費保養n次之類的,對車主會比較有利吧!
我覺得邏輯不通耶?可以從新車換什麼副廠零件到補平業務售車的價差,應該是很大的利潤吧!但與新車配備的差異看不出來嗎,業務敢這樣做嗎?到底是換了什麼東西OR零件,是否可以請版大公佈,也可以讓更多購車的人注意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