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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網管,刪除這篇貼文,謝謝

hjack wrote:
各位先進買車的發票是...(恕刪)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
二:歹路嘸湯行...........
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說實在的
小弟我滿訝異的!!
T牌給我的感覺一直是各信譽優良的好廠
我自己就買了小A
怎會有這樣的事情發生?
唉! 有時候在罵阿共仔山寨品的同時
讓我不盡想到原來我們自己也差不多了
果真是同文同種
說真的, 買到這樣的東西, 心理真會不開心到極點
不過也滿贊成[提告]
因為我不想台灣人也淪為如此地步
買賣不成, 仁義在
希望T廠能好好思考
不能將責任推給業務員, 因為就是有公司的默許, 才會造就人員的膽大
我猜最後的結果如下

TOYOTA會說:
很遺憾發生這樣的不幸事件,這是不肖業務個人行為,雖與公司無關,但本公司願代為致歉,並承諾負責到底
方案一:原車換回原廠的零件並升級配備
方案二:更換新車一部
但車主若堅持提告求償,刑事責任與民事求償對象應為該不肖業務,本公司並無相關責任。唯該不肖業務已於日前遭到開除嚴懲,目前下落不明。

結果:
1.TOYOTA還是毫髮無傷,頂多換一台車給你,又可以把話說的很漂亮很大聲,顯示泱泱大廠的負責任與風範
2.不肖業務:失蹤一陣子後,換家公司,繼續賣車,或轉行賣中古車。
3.車主:拖了一年半載,官司求償無門,頂多換一台新車了事,也沒有其他選擇,更無法退車或求償!
4.一般消費者:TOYOTA真是負責任,果然是好公司!
這個業務搞不清楚狀況,事情可嚴重了
原車的配備在未經載明或具體告知的情形下,私下擅自偷換
已經觸犯詐欺,國都也應連帶負起管理責任
如果是真的,業務應該會被開除吧,太扯了啦,
應該可以告詐欺吧,業務員應該代表公司,
應該還可以告公司,換新車我看有困難,
但如果是不影響安全的配備,除了換回原廠貨.
應該還可以要求額外的賠償,如免費保養n次之類的,
對車主會比較有利吧!
我覺得邏輯不通耶?可以從新車換什麼副廠零件到補平業務售車的價差,應該是很大的利潤吧!但與新車配備的差異看不出來嗎,業務敢這樣做嗎?
到底是換了什麼東西OR零件,是否可以請版大公佈,也可以讓更多購車的人注意啊!!
king97878 wrote: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恕刪)


請大哥翻閱法條,有"犯XX之罪須告訴乃論",就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有錯請指正)
我比較好奇的是,部門主管會不知道這件事嗎?這些換下來的零件最後流落何處?如果賣的這麼便宜,主管不用鉛字嗎?
我的家私 NIKON-D700 NIKON 24-70 NIKON 85f1.4D TOKINA DX535
太無言了
為什麼會有這麼不肖的業務 這樣不合法的手法都敢賺錢
樓主提出各訴吧..
可以把業代換上去的那些東西PO上來~讓大家見識見識嗎??
到底有哪些東西可以去換成副廠的???
3C是我的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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