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20070122 wrote: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正常處理程序
1.地方調解委員會(保險公司如在場,務必知會如走法院必定加計損壞金額利息,並強制傳喚肇事者到場)
2.如調解失敗,以民事訴狀遞送法院,請求損壞復原
SENBEST wrote:
1.可能的話,先跟警方拿到相關資料
2.先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記得,他造務必寫「肇事者」,不是「保險公司」
他要請保險公司代出席是他的事,但你就是針對 肇事者 求償
讓 肇事者 去給保險公司壓力就好
調解時,請提出「原廠恢復原狀」以及「不便賠償(按日計算)」
他說「折舊6萬」或其他的,就「無法接受」就好
頂多就是「調解失敗」...將來法院裁定,根本無需理會保險公司提出的「法律規定殘值計算方式」
堅持「恢復原狀」以及「不便賠償(按日計算)」,拖越久對「肇事者」越不利
3.經過3次「調解失敗」,就算進法庭審理
資料會全都移過去,你還是堅持「恢復原狀」以及「不便賠償(按日計算)」
他造也還是「肇事者」喔~
這樣才能保障你的權益
感謝分享
希望不要有用到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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