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skYC wrote:
爭到現在沒人去查詢判決
隨手查了一件判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256號
復查,現今社會上聯繫兩地之交通工具有多種,且多具替代
性,並無唯一而無法取代之情形。原告除未提出每月租車費
用3 萬元之相關證據外,亦未證明系爭車輛與其工作之依賴
關係,且原告未徵得被告同意即另向他人租車,完全忽略被
告可代為租得較29,500元更低租金且車輛性能相同之能力,
使被告無故負擔逾其責任之金額,難認可採等語置辯。
小弟非法律人,只是工作經常上法院,有錯還請指正,
小弟看法是,要法官判租車費用不是無法,重點是租車須為必要行為,沒有其他方式可行非得要租車,這時候法官才有可能判,還是要看法官心證
只是一般常態,不會判較多。
而且真正上法院計算折舊後即使討到了租車代步費,也賠了折舊。
幸好你有作功課!
若被「律師」誤導,以為修車期間可租一台同型車,費用肇事者必須全支付,最後法院判決並非如此,有可能很傷荷包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