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uta wrote:
所以...
就第一點來說...
樓主敘述中對方提出的甚麼"七天鑑賞期"壓根兒不成立?~
就第二點來說...
其實"定金"等同於"訂金",所以樓主的情形還是可以適用民法第249條?~
就第三點來說...
樓主和對方的契約其實已經成立了~
就第四點來說...
就像樓上某樓講的,10%的限制?~
是這樣沒錯吧~
1.當然是買方鬼扯
2.沒錯,除非有特別在契約條款上另外再定義「訂金」的性質,畢竟民法有98條和148條可以解釋
3.都付訂金了,訂約就自交付時生效,當然無所謂原契約不成立的可能
4.通常都是5~10%,但是沒有明文,這個部分可以爭執
另外調解成立的話就沒有訴訟費的問題
對原告也是有好處
不過樓主好像射後不理了
大家也不用太認真了
Shuuta wrote:
當真是這樣嗎?~如果...(恕刪)
前年,我們偉大的症腐在推行所謂的「消費定型化」契約
老實說,在還沒推這東西之前,本來想吃訂金就不容易了
更不提有個名詞叫做「審閱期」
這名詞他不玩什麼七天的,他玩更大
「三天」
如果買方單純反悔不買,講真的戲也只有三種演法
一是買方神經線大條,算了
一是改走黑暗路線鬧到賣方投降,也可能是自己吃虧
一是對簿公堂,要嘛上調解,要嘛等傳票矌日費時,如果訂金根本不多,就算吃下去了,時間損失未必划算
如果買方賊一點,沒明約,跟你玩遊戲
老實說,我當然知道誰贏面大
只是你願意「浪費」多少時間跟他玩呢?如果人家絕口不提退字
就要跟你耗到訂金期限的最後一分一秒
要你履行契約義務的每一條約定
我以前的選擇都是乾脆還給買家那些訂金啦
我的時間沒那麼便宜,真的碰到付訂招致我成本損失的,一定會跟買家溝通互相互相
不是敢不敢告官這麼簡單
而是告了,贏了,誰又真的佔了便宜,而誰又吃了虧
為了一萬塊而已?是我我不會這樣玩
幾十萬以上再來考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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