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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錢的台中市政府啦~


pitt58 wrote:
2.補寄寄來,我家信箱沒任何通知,請問要怎麼知道有信寄來


http://www.post.gov.tw/post/internet/j_integrateservice/psm_faq_f.jsp?kind=68
甚麼是掛號郵件招領?
國內掛號函件經按址投遞2次未能投交者,郵局即繕發招領通知單,請收件人前往 指定郵局或其他指定地點領取。收件人接獲招領通知單,應於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 持通知單、身分證、印章至指定郵局領取。
--------------------------------------
都已經投了兩次掛號,還給了通知單
還再加15天
這樣你都沒收到
怪政府喔?

那是要郵差整天在你家等面交才對囉?
上次同樣的案例發生,同樣的停車費,同樣的罰單。

不過,我方當事人多了拒繳,後來牌照沒收,繼續開無牌的,換行照被拒後,乖乖重新申請牌照,期間欠稅補繳,將近一萬元。

以上,請樓主比照辦理。只是,上次發生地在台南市!!
第一點:philosophy2468寫到
你確定寄聯絡地車主就一定收得到?
他一樣可能住別的地方還是出差
然後沒收到就上來開一篇政府搶錢
沒收到多的是理由可以說

==>戶籍地及聯絡地!!這兩個名詞,你了解嗎?
我不用確定寄聯絡地是否一定的到!!故本人發文是寫

一:寄的是戶籍地址,不會是聯絡地址!若是聯絡地,那就100%不可開罰單給民眾。

因為要作宣告,需寄送到自然人的戶籍地址,而不是"聯絡地址"…所以我是提供一申訴點給發文大
若是掛號是寄聯絡地,就可申訴!!(戶籍地,聯絡地,實際居住地,這三個名詞對百姓來說沒多大差異,但對政府要給自然人通知時,是相當重要的!)

第二點
philosophy2468:寫到
催繳單位要怎麼判斷你是不是故意不收?
你確定當事者真的不知情?
緩衝時間也給了
通知也發了
啊你就是沒繳
是不該不能依法開罰喔?
這可怪了
可以幹譙交通部沒罰遠通
然後自己遇到就一堆理由

==>這第一句而言,我不用確定故不故意!!只是確定知道發文大該封掛號信無收到
也無收到招領通知!!事關"罰單"一事…所以主張政府,不可"便宜行事"就這樣
開出罰單!!那你後面的八句話也扯太遠了…不作回應!!

第三點:philosophy2468:寫到

如果你連開單員這都要懷疑
那也可以懷疑其他100種都是別人的錯的原因
包括地上畫的停車格都是假的
一點意義都沒有

==>當然呀!!是人為的,就會有一定的"錯誤率"…
所以我回文的意思是,停車,開繳費單,未繳,寄掛號通知,沒收到!最重點是:政府也知百姓沒收到
卻開立罰單!!此動作,太粗魯!也太便宜行事了!!就只是這樣!!!

簡單想也知道政府為何要立這種法,以前是繳費過十五日沒繳,就直接開罰!!但被議員提案不合"倍數原則"(停車費是規費的一種!你想想你的水電瓦斯沒繳,三千元的電費變50倍15萬,你可接受嗎?)要求修正!!但市府變成通知自然人,並要自然人支付通知的費用!!這也可理解!!只是通知未到,也開罰!!就是說你的電費沒繳!他在網路公告後,再罰你15萬!!你會爽嗎?
百姓只能作出無力的申訴!!只期待這申訴可讓後面的人,不會再遇到相似的情況!

rstmeqft wrote:
第一點:philos...(恕刪)


題外話
你排版實在是亂七八糟的
我看了三遍才懂


看完就是一個結論
你政府就是該死的要完全配合我的需求

只不過你不是放"政府無能"大絕
而是用"政府不能便宜行事"來當天下無敵

rstmeqft wrote:
因為要作宣告,需寄送到自然人的戶籍地址,而不是"聯絡地址"…所以我是提供一申訴點給發文大
若是掛號是寄聯絡地,就可申訴!!


寄送地不是戶籍地就可以申訴?!?!
一定要寄到戶籍地?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因為現行違規通知單寄送係由各舉發機關依據車主或駕駛人向所在地監理機關登錄於公路監理系統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優先寄送,如果您要更改寄送地址,請逕洽監理所(站)辦理地址變更。
--------------
都還可以讓你去改寄送地址了
收不到怪政府?

如果你是政府這樣幹
罰單一律寄到戶籍地
我保證一定會被民眾炮死

民眾a:我在台北工作居住,戶籍在屏東,是要收個屁?
民眾b:食不知肉糜
民眾c:政府無能無知
民眾d:哪一個腦殘官員想的?
立委:政府完全與民意背離,不知現實.

rstmeqft wrote:
只是確定知道發文大該封掛號信無收到
也無收到招領通知!!事關"罰單"一事…所以主張政府,不可"便宜行事"就這樣
開出罰單!!

rstmeqft wrote:
當然呀!!是人為的,就會有一定的"錯誤率"…
所以我回文的意思是,停車,開繳費單,未繳,寄掛號通知,沒收到!最重點是:政府也知百姓沒收到
卻開立罰單!!此動作,太粗魯!也太便宜行事了!!就只是這樣!!!


其他人為錯誤率,沒讓你有申訴管道嗎?

所以就印證我前面說的
你政府就是該死的要派人日夜守在我家門口等我面交!!!
甚麼掛號兩次沒人收
招領通知單不見
那不關我的事
你政府就是要想盡辦法100%交到我手上
不然你明知道我沒收到就開罰
就是政府無能,粗魯,便宜行事,搶錢呀!!!


以後大家就通通裝死沒收到罰單就好了

rstmeqft wrote:
因為要作宣告,需寄送到自然人的戶籍地址,而不是"聯絡地址"…所以我是提供一申訴點給發文大
若是掛號是寄聯絡地,就可申訴!!


嘿嘿...

做這樣被罵
做那樣被罵
不做更被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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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單只寄戶籍地 民怨高
2010/02/01 07:25 

【聯合報╱記者蔡惠萍/台北報導】 2010.02.01 04:56 am

很多在外就學或工作的民眾會向監理單位申請通信地址,但交通違規「紅單」及各項規費催繳通知單一律寄到戶籍地,很多人都在不知情下被罰了高額逾期罰鍰,就算不服申訴也往往敗訴而歸。

由於民怨沸騰,台北市已決定本周發文給交通部,希望放寬通信地址也能當成住居所,更希望法務部能進一步修改行政程序法,不須限制公文一定要寄到住居所才是「合法送達的要件」。

民眾不住在戶籍地的情況非常普遍,公路總局十多年前就已放寬讓民眾向監理單位申請戶籍地以外的通信地址,包括汽燃費、牌照稅繳費通知或車輛定檢通知等寄到通信地址。但很多人雖留下通信地址,各種規費逾期催繳書還是一律寄到戶籍地,不少人都是接到裁決書才知道自己逾期被罰錢。

這還是「小錢」。很多民眾常在不自知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警方都是直接把「紅單」寄到戶籍地,常因此逾期加倍受罰,例如闖紅燈本來罰兩千七百元,逾期就變成五千四百元,因為非故意的因素被加倍處罰,不僅荷包大失血,更要氣到吐血。

民眾不解的是,既然交部已放寬讓民眾登記通信地址,為何罰單或催繳書非寄到戶籍地不可?交通部官員解釋,因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人民權利義務的行政文書,須以掛號送達「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戶籍地是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地址。

公路總局副局長趙興華表示,通信地址無法辨知真偽,萬一民眾不認帳以「沒收到罰單」提起申訴,法官會認為行政機關沒有完成「送達要件」,政府往往站不住腳。

法務部去年八月間曾函文給交通部,建議交通部可將「通信地址」欄改為「住居所」,就可解套。但趙興華說,當初要民眾留的是通信地址而非住居所,很多人留的都是郵政信箱,如果要將通信地址改成住居所,「要重新再來一遍」,茲事體大,後來評估後沒有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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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單 下月起優先寄通訊地
2010年02月06日

下月起交通罰單將以民眾事先登記的通訊地址為優先。
【陳嘉恩╱台北報導】現行規定民眾若違反交通規則,罰單會直接寄送到戶籍地址,造成許多在外地求學或就業的民眾未能如期繳納而產生民怨。交通部昨天宣布從下月開始,俗稱紅單的交通罰單或裁決書將優先寄送到民眾事先登記的通訊地址,無法寄達才改寄戶籍地址。

可申請或上網登記
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組長施金樑昨昨指出,交通罰單和裁決書屬於行政文書,依法要寄送到戶籍地才完成法律效力,不過昨天經過跨部會研商後,法務部認定只要寄送到居住地或工作地都算合法送達,「為了便民,下月起罰單、裁決書等文書,將會優先寄送到民眾的通訊地址,無法送達才會改寄戶籍地址。」
公路總局統計,目前已約有100萬人向監理單位登記通信地址,但是過去這項資料僅用來寄發換照或車輛定期檢驗的明信片,未來這些民眾的罰單就會直接寄送到登記的通訊地址。
而尚未登記通訊地的民眾,則可向各地監理機關申請或上網登記通訊地址。
開車族張先生說,過去罰單要請家人代繳很麻煩,能寄到居住地確實是個便民的措施。
台灣就有一些人把自己權利放到無限大,社會才會亂遭遭

philosophy2468 wrote:

題外話
你排版實在是亂七八糟的
我看
kasamajin wrote:




沒事情更名中港路為台灣大道這種浪費錢的行為
我不知道厚道在哪裡....

這跟更名台灣郵政、自由廣場有啥兩樣?...(恕刪)



台灣郵政改回中華郵政了,不是嗎?

算了,你喜歡說理說情,就說吧!!
我是說"法"…寄送戶籍地是法律的規定!!戶籍地是"有通知的義務"……算了,你也不想懂!!

最後你說的"民眾裝死,不收掛號信!"的確,這是自然人本有的權利!!
這是法也是情也是理!!(只是不方便的是民眾本身而已)

高興和你因此"個案"有所溝通!!

我還是一樣"國以民為本"…政府可作為而不作為是最可恥的!!

rstmeqft wrote: 算了,你喜歡說理說情,就說吧!! 我是說"法"…寄送戶籍地是法律的規定!!戶籍地是"有通 知的義務"……算了


誰跟你講情了?
我列了一堆修法改到居住地的資料假裝看不到喔?

還寄戶籍是法律規定咧
那麻煩列一下是哪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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