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幸福 wrote:
讓渡書他也沒一式兩份,我也沒仔細看裡面的內容!!
(恕刪)
樓主還真的滿強大的
這樣也行
綠色幸福 wrote:
我來說明一下~
讓渡書上的簽名簽的是我的名字~不是我女朋友的!
報廢當天車廠問我富邦要我怎麼辦,我說富邦請我辦報廢,所以我來拔車牌…我才問他說的不修了那車子我要拖走嗎?
車廠說給他處理~我才說我自己另外加裝的零件我還要,車廠還說拆要工錢我也答應…姑且不論車在何處,我要留用的零件呢?!
在這之前富邦已經有人去過看車,也請他開報價單了…車廠不可能不知道富邦還要這部車吧!
最後補充~剛剛打車廠的室內電話…車廠回應這位先生不是他們的員工,我說那我之前來,還有他名片難道是假的?車廠說只是借這位先生地方而已…
davidchou6441 wrote:
怎麼沒有人提出可以解決的方法呢?你的這個案例就是典型的無權或無效代理,對方如果也不能代表那家車廠的話,對方也是無效代理!既然你有看到對方遞出來的名片,該人有該保養廠的名片,所以保養廠就是在容許或知情的情況下讓該人掛牌經營汽車業務。
所以我建議你,如果你跟女友尚未結婚,你無法代表當事人處理事情,就請車主寄存證信函給該保養廠負責人,依照刑法的詐欺與侵佔罪先警告對方!由於你們這方為善意第三人,所以你控告的對象是該車廠的負責人,讓他們內部自己互咬,你在視情況要如何處理下去。
像這種3~4萬塊的案子,不需要上大法院啦,一般簡易法庭或調解委員會處理!先嚇嚇對方,不過!會開這種保養廠的人,也不是簡單的傢伙,也不是被嚇大的啦!如果硬要打簡易法庭的官司,你也要考慮看看你有沒有必要請律師或花這個錢與時間,最後只是爭取到只有3~4萬塊的損失。
如果我是你,我時間很多啦,我會跟他們耗,反正法院跟官司也是家常便飯了,反倒是他們是出來做生意的,比較難跟我這種無賴浪費時間!想辦法讓他們把要到嘴巴的肉給吐出來。
切記!台灣這種社會,越爛越賴皮,勝利女神就會跟你招手了!反正大家都很爛,那就看誰最爛最噁心,越無恥你就會在官司上無往不利,切記!切記。
PS:打官司就是無所不用其極,直到打對方打倒在地,而且要打到對方爬不起來。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