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今天借體力 wrote:
先說小弟不是法律系 ...(恕刪)
抄筆記中

民事就是比看誰煩 看誰最閒

說真的 這種類型要法律判賠到錢 我看有難度

小弟深深領悟到法律 是給有錢有閒的人玩低....

某樓也有人講了 了不起 就是五百~兩萬之間....

聲援 發文者



若只是在陳述 一個消費事實 .並無誇張.理所當然是合情合理的 .
常有 網民 在這分享這過程 ....但是 關於對方說到 誠意 這部份 就可能 帶有恐嚇意味了.
可大可小 因人而異.
如果 法官 檢察官 沒有當天忘了 帶眼鏡的話 這部份 如果最後是 不起訴 的話
就可以 有錢有閒的 去反告 誣告...如果覺得 為了 正義的話 這也許是值得的

但是如果 沒那 閒情逸致的話. 快點處理完 恢復 正常的生活比較要緊....
畢竟 法務資源也不是這樣浪費的..
就目前所得之資訊判斷簡單回應:
觸犯個資法:不成立。
觸犯妨害名譽:樓主case當屬妨害名譽誹謗罪的部份,只要你說的是事實則不成立,但要舉證是較為麻煩的一點。但根據釋字509號的釋文,引用刑法條文311,我認為樓主也不需太擔心。
但如涉及私德及公共利益不在此限的部份,樓主你需要注意一下。
恐嚇取財罪:一半一半,關鍵在於樓主你的證據力多強。前面也有人提到,警員的說詞是一個關鍵,另外,您二人的電話有無紀錄,可不是你依你腦中所記說的算。但在我看來,如果樓主您有實證的話,這大概反而是這裡面最有可能成立而且被判刑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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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還是想說:為了個燈泡搞到如此,實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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