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105年8月發生交通事故,有報警取得事故登記聯單,但至今無做任何和解書簽認。因我自認事故肇事責任在對方,車損不大,又忙,故未要求其賠償。
106年9月突接明台產險書函,要我賠償4萬元,11月再接書函,其已將債權移交討債公司,要我賠4萬,後也接到討債公司電話,我自認事故並無責任,未予理會,結果,107年3月被告了,明台要我賠1萬2。
現已開民事簡易庭辯論庭,發現審判長只依據交通事故初部分析研判表,對方為向右變換車道未讓直行車未注意安全距離,我方為未注意車前狀況。但碰撞位置對方為右後車門,我方在左前輪,是他超入我方車道線危險超車,撞到我方。
我申辯我方之未注意車前狀況不合理,審判長好像不想聽,我再提分析研判表附註: 研判表非可供保險業者作為理賠當事人之完全依據,審判長都不回應。還幫討債公司算錢降價,問我同不同意賠,我不同意,所以只好等候鑑定結果再議。
出庭前我依本車損部位,請汽修廠估價,法庭上當面提出要求明台賠償我車損,結果被駁回,
審判長及明台出庭人員皆要我向對方提侵權損害告訴才可,他們是保對方車險,我車修車應另外向對方提告才可以,而且應儘速提告。
隔日我好意打電話給對方,結果對方嗆聲說有明台保險,不跟我談
所以,告訴狀寫好了,就依法庭上明台人員的指示,明天去法院提告這位有明台保險的車主。
補充,我沒有保險
明台要求我賠他的被保車1萬2,先前調解庭,明台無人出庭應罰3000, 審判長幫殺價至賠7000,明台如勝訴到底可拿多少?我都搞不清了
我將對明台被保車駕駛提告求償2萬1, 如果打7折,對方要賠我1萬4, 所以是對方車主要先賠我錢,他再去跟他的保險公司要錢? 對方駕駛人是我提告的對象,被保車是他同姓親人
自恃有保險,車子也出險修好,沒事了,結果我這邊沒處理,將要向他提告,而且是明台公司在法庭中要我向他的保戶提告
補充:
此案我有用e-mail 請新北市警察局解釋,為何我直行,對方未注意安全距離越過車道線違規超車,撞到我的左前車輪附近,為何我的初判原因是: 疑未注意車前狀況,警局是答覆:交通規則94條第三項,但
警局有說明:
本局初判表僅係提供當事人參考,不作為民刑事訴訟所用,亦非提供保險業者作為理賠依據
法庭上有向審判長提這,但審判長不理會,還是要我賠,所以,是的,我不懂保險也不懂法律,白紙黑字,而且是明台自提出唯一的事故責任物證,我提異議也沒用?
明台提出對方被保車修復證明是用估價單,裡面還有警方採證照片完全看不到的項目。估價單是否有效力,向審判長提異議,審判長也不理會,完全照保險公司的金額核算
所以,我被迫一定要向這位有投保明台車險的車主提告了,賠償金額是我的修車費加上明台向我提告造成的損失,反正我告了,對方一定要上法院,引用相同的物證還有明台自己判定雙方70%30%的責任,能獲賠或是我要賠,我不在乎,我要看看二個地方法院判決結果
我先前標題 被出賣了 如太過份,我改,
對不起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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