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有台已經停駛註銷的車輛已經沒有行照了,之前有條文是說停駛無法減免,可是看到最新條文沒有這條停駛註銷不能申請,打電話問國稅局回答是2月份初會有配套辦法,有大大知道立院審查貨物稅配套方案是哪天要送審的嗎,配套草案哪邊可以查詢呢
樓上根本答非所問,什麼都不懂。樓主是問停駛中的車如果轉報廢,能否適用減徵貨物稅5萬元一事,據之前所審之內容有「登記滿一年且未停駛」,但後來法案過了是「登記滿一年」所以依法條上所記,名下持有一年以上、已報停車輛如果要換購新車,應該是可以適用抵免5萬元,可是現在連國稅單位都搞不清楚,看他們多混!
15.問:中古車登記 1 年以上辦理停駛或繳銷,於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之 5 規定生效日後報廢或出口,是否符合該條文中古車登記滿1 年之規定?有無減徵新車貨物稅之適用?答:按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之 5 條文之立法意旨,係為鼓勵消費者汰換原已使用之中古車,減少中古車造成環境污染及其他外部成本,以達節能減碳及環境永續之目的。是以,登記滿 1 年之出廠 6 年以上之中古車,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繳銷,並於105 年 1 月 8 日後辦理中古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符合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之 5 規定中古車登記滿 1 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