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大大~今天105/01/08已正式上路的新車貨物稅可以五萬的辦法裡我是去年104/09/14報廢的舊車,但在今年105預計2月交車,這樣有辦法折貨物稅的五萬嗎?因為有些車商說可以,有些說不行有勞各位前輩指點!
節錄總統府公報給你看.總統令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6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4111 號茲增訂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公布之。總 統 馬英九行政院院長 毛治國財政部部長 張盛和貨物稅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6 日公布總統府公報 第 7227 號66第十二條之五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假如附的條文無誤!按照條文應該是可以的!就算不是非常確定,就是備妥文件,請廠商送件看看!政府單位自然會審核合不合乎規定了!
我也有疑問...登記滿一年之出廠 是指一年內有正常繳牌照、燃料稅、正常使用、的意思嗎因為去年中我考到駕照,親戚也正打算換新車就把他原本打算報廢的98年MARCH直接過戶給我這樣有算登記滿一年嗎?車牌沒有變、只是車主換了!還是我要等到去年過戶日<6/23>後才能去報廢買新車呢?
各位大大,我也有疑問想請教我是在去年8月底買車(車掛我名字),原有的車是掛媽媽的名字因殘值也不到五萬,想說等貨物稅上路後再來報廢但問題來了,因小弟已經買房了,戶籍已遷出,而媽媽的戶籍是在老家有去問過這樣好像不能再辦減免了?所以想請教各位較懂法條的大大,我這樣的狀況到底適不適用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