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也是老問題了,當然自己也爬過文了,可是還是看不懂請原諒小弟的愚笨....事情是這樣的:因為最近手上有一台車要過戶這台車是在今年 1月過戶到我手上當時過戶我已經把年度稅金都繳清,稅單期限是到105年X月那如果我在今年6月份要過戶,我還要再付一次稅金嗎?聽人家講說要付7~12月的稅金可是今年的我已經繳完了阿...還有證明...如果要被收稅的話,想想還真是不合理,一年被收兩次稅,中華民國萬萬稅有經驗的大大麻煩幫我解答一下謝謝哦!!
SniperShih wrote:如果你6月過戶給別...(恕刪) 你是來亂的嗎???一般自小客當年度的稅金,繳清才能過戶所以1月份過戶時你一定是繳清104年度的燃料費+牌照稅才能過戶~所以今年無須繳任何稅金另外燃料費開徵日期是7月,牌照稅是4月。都是開徵當年度的,沒有分上下年度
禮拜四車子牽去驗的時候,居然被驗車所告知有燃料稅未繳?????請問各位大大這是怎麼回事??? 問他們也不曉的,說電腦顯示的我1月過戶稅金都清了阿???是因為代驗場的電腦資料沒有跟監理站同步嗎因為今天端午,沒辦法過戶 實際情形要等下星期一了有點傻眼.... 所以過戶時我要帶者稅單去證明1月有繳清了對吧?